【摘要】文章首先探討EU等效評估的概況:實施時期、評價對象國、EU等效性評估的背景以及評價方法;其次探討日、美兩國為得到等效評估而采取的應對策略;最后基于以上考察結果,指出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方向性和課題。
【關鍵詞】國際趨同;等效性評估;會計準則;趨同模式
一、引言
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頒發(fā)了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趨同。在歐洲聯盟(EU)域內的上市公司2005年起必須根據IFRS編制財務報表。EU域外企業(yè)在EU域內上市時,從2009年1月起也需要根據IFRS或與IFRS等效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并向EU當局提交。2005年我國和日本、美國的會計準則均被作為EU等效評估的首批被評估對象,日美于2008年4月通過了等效評估,但我國的最終評估被推遲到2011年。在此背景下,文章試圖探討EU等效評估及日美兩國的應對策略,及時掌握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動向,以資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參考。
二、EU等效評估的概況及評估方法
(一) EU等效評估概況
早在2004年6月,歐洲委員會(EC)就開始探討2007年(隨后延遲兩年至2009年1月)起對在EU公開籌資的非EU企業(yè),要求采用IFRS或與IFRS等效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并向EU當局提交。等效評估的決定權在擔任EU證券管理的EC。EC將等效評估委托給歐洲證券監(jiān)督當局委員會(CESR)。2005年7月,IFRS等效評估對象的第三國會計準則是日本、美國和加拿大,后來評估對象范圍擴大了,還包括了中國、韓國和印度等國家。
EC在接受了CESR的意見書后于2005年7月6日第一次公布了有關等效性的報告書。根據在該報告書中發(fā)表的CESR的調查結果,利用第三國會計準則在EU市場籌資的企業(yè)是594家。其中美國233家(102/131①),日本84家(13/71),印度70家(69/1),加拿大45家(13/32),韓國30家(20/10),中國20家(19/1),澳大利亞17家(1/16),俄國14家(3/11)。
(二) 等效評估的方法
2005年7月5日CESR首次就日、美、加的會計準則公布了《有關等效評估的技術性建議》。雖然日本和美國的會計準則被認同為“整體上和IFRS等效”的同時,還分別存在需要調整的26個項目和19個項目。2005年的等效評估強調從投資者的立場出發(fā),不考慮各會計準則的修改過程,如果存在重要差異的就要求修正。結果該評估方法遭到了日本和美國證券當局的反對。因為該方法無視了會計準則的動態(tài)變化。實際上,這3年內IFRS和各國準則間的趨同發(fā)生了史無前例的加速,各國會計準則制定主體在準則開發(fā)過程中相互影響并呈現趨同。
也有日本學者指出,日本當局可以采取兩種主要對策。第一,不予理睬。在EU上市的日本企業(yè)自己根據IFRS編制財務報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對在EU上市的企業(yè)免除根據日本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義務。第二,推進會計準則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以使日本的會計準則與IFRS達到等效。當然,還有一個極端的方法就是廢除現存所有的日本準則,將IFRS作為日本的會計準則。
原定2007年起對EU域外企業(yè)根據《IFRS或被認同為與
IFRS等效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實施規(guī)定,被延遲了兩年到2009年1月。同時,EC再次探討了等效性的定義。2007年5月30日CESR再次就會計準則等效評估的決定方法對EC做了提案(2007年6月9日公布)。主要內容如下:
1.各國會計準則制定主體或監(jiān)督機構判斷本國的會計準則大
致與IFRS是否相同。
2.第三國的會計準則與IFRS間不存在重要差異,或經過會計準則趨同計劃后不存在重要差異時,該第三國會計準則可以被評估為不需調整披露的同等準則。
3.將調整披露作為審計對象。審計的等效評估也應作為會計準則的等效評估的因素。
4.對有會計準則趨同計劃的第三國,趨同工作按計劃進行的情況下,還需要認同其經過措施。該期限不應該超過2012年。
最終,2008年CESR的等效評估方法有了較大轉變。現在的評估方法是,即使準則間還存在差異,但是如果存在為解除這些差異的趨同項目,并且確實地執(zhí)行時,就可以評估為完全等效。
三、對日、美會計準則的等效評估
(一)日本
2007年12月18日,CESR發(fā)表了《有關日本、美國、中國會計準則等效性建議》,給予了一定的評價。對日本的評價是:“根據上述進度表,日本2007年出臺3項會計準則,2008年出臺8項會計準則。該計劃是否能實現,CESR不能做出評論,但沒有理由懷疑該目標無法實現。因此,除非2008年6月為止ASBJ不能達到東京協議中的目標(2008年為止解除26個差異),應該評估日本會計準則與IFRS等效”。
當然,該建議書并不決定日本會計準則與IFRS等效與否。CESR就該建議書于2008年1月21日召開意見聽取會,2008年2月25日為止廣泛聽取意見后,3月底對EC提交最終建議報告書。EC根據該最終建議報告書,于2008年4月作出了等效評估的最終決定,即認可日本的會計準則與IFRS等效,并不需要補充措施。
為得到EU等效評估,日本會計準則委員會(ASBJ)積極地和IASB協調,并啟動了一系列制定和修改會計準則的項目。將差異項目分短期項目和長期項目,來修訂會計準則以解除與IFAS存在的重要差異,求得趨同,力爭通過等效評估。日本就獲得CESR評估的會計趨同以及2007年8月締結東京協議,從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笆袌隼嫦嚓P者中并未出現很多反對ASBJ立場的意見??梢钥闯鰱|京協議受到了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日本注冊會計師協會、日本證券評估師協會和金融廳的支持”。以下總結圍繞等效評估ASBJ展開的活動。
2003年11月:EC公布了《籌劃指令書》,要求EU域外企業(yè)根據IFRS或與IFRS②等效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
2005年3月:ASBJ和IASB為達到日本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啟動聯合項目。
2005年7月:CESR認可了日本會計準則基本等效,同時指出26個需要調整的項目。
2006年1月:ASBJ發(fā)表《日本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有關CESR等效評估的技術性提議》。
2006年7月:金融廳發(fā)表了《會計準則的趨同》意見書。指出為得到EU等效評估,應指示具體對策。
2006年10月:ASBJ發(fā)表《有關我國會計準則開發(fā)項目計劃:著眼于EU等效評估的趨同工作》。對CESR指出的需要調整的項目,制定了具體計劃表。
2007年8月:ASBJ和IASB聯合發(fā)表了《加速會計準則趨同的協議》(通稱,東京協議)。在該協議中就CESR提出對需要調整的26個差異項目,在2008年前解除日本準則和IFRS間的重要差異,余下的差異在2011年6月30日前解除。
2007年10月:東京協議后ASBJ和IASB首次召開聯合會議。
會議目的:一是探討計劃于2008年前解除差異的短期項目及其他主要項目(分部報告,無形資產,特殊目的的實體及企業(yè)合并等)。二是協議將ASBJ的意見納入IASB現在的作業(yè)計劃中。
2007年12月:基于東京協議,為達到國際趨同ASBJ公布了《項目計劃表》。同期,CESR發(fā)表見解:在沒有適當的證據證明不可能實施《項目計劃表》的情況下,應該認可日本準則與IFRS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