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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是指企業(yè)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yè)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表現為政府向企業(yè)轉移資產,通常為貨幣性資產也可能為非貨幣資產。政府補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資產。企業(yè)不論通過何種形式取得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準則規(guī)定,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yè)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企業(yè)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全額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后各項的損益(營業(yè)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fā)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營業(yè)外收入,不再予以遞延。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yè)取得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處理:(1)用于補償企業(yè)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營業(yè)外收入;(2)用于補償企業(yè)已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yè)外收入。
企業(yè)取得的各種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如通過銀行轉帳等方式撥付的補助,通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存在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補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撥付的,如按照實際銷量或儲備量與單位補貼定額計算的補助等,可以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稅法上無名義金額的概念,應當按計稅價格進行調整。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81號)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由此可見,根據會計準則規(guī)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或用于補償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政府補助,均確認為遞延收益,但稅法規(guī)定應在收到這些補助時計入當期收益。因此,收到這些補助時,應按收到金額與當年會計上分配計入收益金額之間的差額調增應稅所得,而以后年度會計上分配計入當期收益時,再按當年確認的該項收益調減應稅所得。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另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七條第1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企業(yè)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征,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fā)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于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么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里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yè)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fā)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yè)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或未全部發(fā)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fā)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余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電影發(fā)行放映公司2009年12月收到財政關于建立衛(wèi)星地面接收站經費70000元,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 70000元,貸記:遞延收益70000元;2009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時按財稅[2009]87號規(guī)定提供相關文件,不做納稅調整。2010年1月單位付相關設備培訓費時,借記:營業(yè)外支出-政府補助支出30268元,貸記:銀行存款30268元;同時借記:遞延收益30268元,貸記:營業(yè)外收入-政府補助30268元;付相關設備費時,借記,固定資產35732元,貸記:銀行存款35732元,若折舊按5年計提,無殘值,則當年結轉相關折舊時,借記:營業(yè)外支出-政府補助支出7146.4元,貸記,累計折舊7146.4元;同時,借記:遞延收益7146.4元,貸記:營業(yè)外收入-政府補助7146.4元;在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性差異。當5年后即2015年時,若公司尚未將遞延收益4000元付出,則遞延收益帳面余額4000元中在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