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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下資產捐贈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一、新《增值稅條例》對資產捐贈的核算影響

  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即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增值稅應當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對接受捐贈方而言,如果收到了捐出方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則接受捐贈的企業(yè)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此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營業(yè)外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捐出方沒有提供增值稅發(fā)票。則接受捐贈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于捐出方而言,應作為視同銷售,核算銷項稅額。當然,捐出方在計算銷項稅額時,應根據捐出資產的具體購人時間按不同的稅率計算。
  [例1]A企業(yè)于2009年8月10日是向B企業(yè)捐贈新機器一臺,該機器的價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
  若A企業(yè)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A公司會計處理
  借:營業(yè)外支出――捐贈支出
  117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2)B公司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0
  貸:營業(yè)外收入
  1170000
  若A企業(yè)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A公司會計處理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形。
  (2)B公司會計處理(假定受贈資產價值確定為117萬元)
  借:固定資產
  1170000
  貸:營業(yè)外收入
  1170000
  若該機器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購人,接受捐贈一方由于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此時捐贈方視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進行核算。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4條規(guī)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2]A企業(yè)于2009年2月向B企業(yè)捐贈2008年2月10日購人的價值100萬元的機器(含增值稅17萬元)。預計使用年限5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不考慮凈殘值。
  此時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100-100/5=80(萬元)
  由于固定資產的計稅價格很難確定,建議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則:
  銷項稅額=80×2%=1.6(萬元)
  (1)A企業(yè)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800000
  累計折舊
  2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營業(yè)外支出――捐贈支出81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8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000
  (2)B企業(yè)會計處理(假定受贈資產價值確定為81.6萬元)
  借:固定資產816000
  貸:營業(yè)外收入816000
  
  二、《企業(yè)所得稅法》對資產捐贈的核算影響
  
  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有價證券等用于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yè)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交納流轉稅及所得稅。如果對外捐贈符合公益、救濟性捐贈條件,按照實施條例53條規(guī)定,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標準統(tǒng)一為12%,超過限額部分要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如果對外捐贈不符合公益、救濟性捐贈條件,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項捐贈支出要在當期全額進行納稅調整。資產捐贈方在會計上一般將捐贈支出計入“營業(yè)外支出”科目,當捐贈不符合規(guī)定時不能扣除.相當于計算所得稅前不能扣的“營業(yè)外支出”扣除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加回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3]乙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將一臺機器捐贈給了甲企業(yè),捐贈支出234萬元,如果乙公司在2009年實現利潤總額13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
  (1)若捐贈為非公益性捐贈
  應交所得稅=(1300+234)x 25%=383.5(萬元)
  乙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383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835000
  (2)若該捐贈是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本年度的應稅金額12%部分金額=1300×12%=156(萬元)
  乙公司本年度應稅利潤=1300+(234-156)=1378(萬元)
  所得稅費用=1378×25%=344.5(萬元)
  乙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344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445000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該項捐贈的金額不超過乙公司本年利潤的12%,則可全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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