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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摘要】本文對澳大利亞的商品與服務稅(GST)做了簡單的介紹,并探討澳大利亞的GST與中國的增值稅在納稅人的認定上的異同及澳大利亞在商品與服務稅規(guī)定的特殊組織GST group對中國的借鑒和GST branch與中國的總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的有關規(guī)定的異同。
【關鍵詞】GST 增值稅 商品與服務稅組 商品與服務稅分支機構
我國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chǎn)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jù)而征收的流轉稅,也是一種價外稅。2009年1月1日之前,我國采用的是生產(chǎn)型增值稅,之后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澳大利亞與我國有著相似性質的稅為商品與服務稅(GST),GST是澳大利亞在2000年稅制改革中新出臺的一個稅種,其計稅依據(jù)是貨物或勞務實現(xiàn)的銷售收入。
本文主要通過簡單介紹澳大利亞GST的特色征納方式,并將之與我國增值稅進行比較,以為我國改進和完善增值稅的征納工作提供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