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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貨運代理營改增問題如何操作亂成一團,各種開票方式不一,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對目前國際貨物運輸以及出口退稅制度做大的變革,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
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對于106號文中國際貨運代理的問題如何操作亂成一團。各種開票方式不一,不過似乎差額征稅,全額開票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有助于解決眼下的問題。不過,這種操作方式,毫無疑問是違背增值稅鏈條抵扣的原理的,這也是大家非常難以接受的地方。
一、目前政策下的折中解決方法
免稅制度在增值稅制度下,如果執(zhí)行不當反而具有累積征稅效應。從增值稅原理角度分析,免稅政策只能在最終出口環(huán)節(jié)或最終消費環(huán)節(jié)實施,這樣才能避免因為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到導致的累積征稅效應。因此,在現有相關的生產企業(yè)貨物出口退稅制度不變的情況下,為更好的解決國際貨代“營改增”的問題,建議對政策還需要進行一定的微調。其中對于國際貨代企業(yè)承接的國內其他貨代企業(y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務,不能享受免稅政策,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下游貨代企業(yè)。但是,由于目前國際貨物運輸也是適用的是零稅率或免稅,為避免增值稅鏈條斷裂的問題,允許國際貨代企業(yè)可以全額開票,但可按扣除國際運費后差額納稅。我國境內從事貨物出口的生產企業(yè)和外貿企業(yè)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yè)發(fā)票不得抵扣進項稅和出口退稅。這樣在現有制度體系下,能較為妥善的解決相關問題。
二、符合增值稅中性原則的未來解決之道
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對目前國際貨物運輸以及出口退稅制度做大的變革,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
1、國際貨物運輸的問題。第一步,需要將國際貨物運輸業(yè)務從目前的直接適用零稅率或免稅的方式改變過來。借鑒OECD提出的對于出口勞務增值稅的處理方式,在B2B(一般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的模式下,國際貨物運輸公司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按照簽訂的交易合同中對方的所在地在判斷(the place of recipient)。如果接受勞務的對方是境外企業(yè),適用零稅率。如果接受勞務的對方是境內企業(yè),國際貨物運輸公司按照正常稅率交稅并開專票給下一家。
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同樣以這種模式操作,按照經濟合同對方的所在地來判斷。如果接受勞務的是境外公司,算勞務出口,免稅或零稅率。如果接受勞務的對方是境內代理公司或境內生產型企業(yè),按正常稅率交稅并開專票給下一家。
3、如果國內的國際貨代公司直接和國外的國際貨代公司或國際運輸公司結算的,此時國內貨代公司算勞務進口,直接按正常稅率扣繳增值稅,然后做進項稅抵扣。但考慮我國對外稅收協(xié)定的航空、海運條款中有互免征稅的條款,為避免和協(xié)定的協(xié)調問題,建議我國對于增值稅制度下的勞務進口,不用扣繳機制,而直接采用反向征收機制(reverse charge),由境內勞務進口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其在繳納了增值稅后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
4、在這個基礎上,改變目前對于出口企業(yè)的退稅按照FOB價來計算。而是按照企業(yè)簽訂合同的實際價格來退稅,如果合同是FOB價就按FOB價退稅,如果是CIF價,此時,上面環(huán)節(jié)流轉過來的涉及運輸和代理的增值稅全部隨著貨物出口的環(huán)節(jié),直接在出口企業(yè)隨同貨物出口一并退稅。此時,不管是你如何代理再代理,還是如何操作,貨代環(huán)節(jié)都征稅,把所有的增值稅隨同貨物出口環(huán)節(jié)一并退給出口企業(yè),這樣最干凈。
個人覺得,如此操作,應該是符合整個增值稅鏈條抵扣的原理的。因為,不考慮行政性收費的問題,這種操作方式整個環(huán)節(jié)就是按照增值稅以稅扣稅來做的,沒有扣額和扣稅的交叉問題,從而帶來開票問題。而且這種方式,不管你國際貨運代理中商業(yè)模式如何進行變化,增值稅稅負不會發(fā)生變化,即商業(yè)模式不影響增值稅稅負,保持了增值稅的中性地位。但這就需要動中國整個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制度了,中國原先貨物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制度在“營改增”后也需要這樣的變革。
作者:趙國慶 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