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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權責發(fā)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guī)范政府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近日,財政部印發(fā)了《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基礎設施是政府資產(chǎn)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公共基礎設施規(guī)模巨大,為我國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支撐條件。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目前大部分行政事業(y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尚未納入單位會計核算,政府投資形成的巨額公共基礎設施在政府資產(chǎn)負債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準則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際有益經(jīng)驗,規(guī)范了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的原則以及存量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處理要求,將為準確核算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全面反映政府“家底”、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chǎn)管理、改進政府績效監(jiān)督考核、促進政府財務管理水平提高等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政府會計準則第 5 號——公共基礎設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
息的披露,根據(jù)《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
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公共基礎設施,是指政府會計主體
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
資產(chǎn):
(一)是一個有形資產(chǎn)系統(tǒng)或網(wǎng)絡的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動。
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如城市道路、
橋梁、隧道、公交場站、路燈、廣場、公園綠地、室外公
共健身器材,以及環(huán)衛(wèi)、排水、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系統(tǒng)等)、交通基礎設施(如公路、
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礎設施(如大壩、堤防、水閘、
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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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于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一)獨立于公共基礎設施、不構成公共基礎設施使
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維護用房屋建筑物、設備、車
輛等,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固定資產(chǎn)》。
(二)屬于文物文化資產(chǎn)的公共基礎設施,適用其他相
關政府會計準則。
(三)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 PPP 模式)形
成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和初始計量,適用其他相關政府
會計準則。
第二章 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
第四條 通常情況下,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公共基
礎設施,應當由按規(guī)定對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政府會計
主體予以確認。
多個政府會計主體共同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
當由對該資產(chǎn)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后續(xù)主要支
出責任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
分為多個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會計主體分別管理維護
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政府會計主體分別對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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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
負有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通過
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企業(yè)或其他會計主體代為管理維護
公共基礎設施的,該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予以確認。
第五條 公共基礎設施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
確認:
(一)與該公共基礎設施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xiàn)
或者經(jīng)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公共基礎設施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通常情況下,對于自建或外購的公共基礎設施,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該項公共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并交付使
用時確認;對于無償調(diào)入、接受捐贈的公共基礎設施,政
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開始承擔該項公共基礎設施管理維護職
責時確認。
第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jù)公共基礎設施提供公共
產(chǎn)品或服務的性質或功能特征對其進行分類確認。
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
不同方式提供公共產(chǎn)品或服務,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
法且可以分別確定各自原價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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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該類公共基礎設施的一個單項公共基礎設施。
第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在購建公共基礎設施時,能夠分
清購建成本中的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
其中的構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權部分分別確認為公共基礎
設施;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
分的,應當整體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
第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后續(xù)支出,
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公共基礎
設施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guī)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
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通常情況下,為增加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
使用年限而發(fā)生的改建、擴建等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公共
基礎設施成本;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fā)生的
日常維修、養(yǎng)護等后續(xù)支出,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第三章 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第十條 公共基礎設施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
計量。
第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礎設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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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包括完成批準的建設內(nèi)容所發(fā)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
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
和其他投資支出。
在原有公共基礎設施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等建造活
動后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礎設施賬面價
值加上改建、擴建等建造活動發(fā)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
礎設施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
為建造公共基礎設施借入的專門借款的利息,屬于建
設期間發(fā)生的,計入該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屬
于建設期間發(fā)生的,計入當期費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公共基礎設施,
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
本調(diào)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接受其他會計主體無償調(diào)入的
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該項公共基礎設施在調(diào)出方的
賬面價值加上歸屬于調(diào)入方的相關費用確定。
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接受捐贈的公共基礎設施,其
成本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費用確定;沒有相
關憑據(jù)可供取得,但按規(guī)定經(jīng)過資產(chǎn)評估的,其成本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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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價值加上相關費用確定;沒有相關憑據(jù)可供取得、也
未經(jīng)資產(chǎn)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chǎn)的市場價格
加上相關費用確定。
如受贈的系舊的公共基礎設施,在確定其初始入賬成
本時應當考慮該項資產(chǎn)的新舊程度。
第十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外購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
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公共基礎設施交付使用前所
發(fā)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chǎn)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
業(yè)人員服務費等。
第十五條 對于包括不同組成部分的公共基礎設施,其
只有總成本、沒有單項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會計主體可
以按照各單項組成部分同類或類似資產(chǎn)的成本或市場價格
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公共基礎設施中各單項
組成部分的成本。
第四章 公共基礎設施的后續(xù)計量
第一節(jié) 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或攤銷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
但政府會計主體持續(xù)進行良好的維護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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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和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的單獨計價入
賬的土地使用權除外。
公共基礎設施應計提的折舊總額為其成本,計提公共
基礎設施折舊時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暫估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
舊,實際成本確定后不需調(diào)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第十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jù)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
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
政府會計主體確定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應當考慮
下列因素:
(一)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基準期;
(二)預計實現(xiàn)服務潛力或提供經(jīng)濟利益的期限;
(三)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四)法律或者類似規(guī)定對資產(chǎn)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一經(jīng)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但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除外。
對于政府會計主體接受無償調(diào)入、捐贈的公共基礎設
施,應當考慮該項資產(chǎn)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
限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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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政府會計主體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
工作量法計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在確定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方法時,應當考慮與公共
基礎設施相關的服務潛力或經(jīng)濟利益的預期實現(xiàn)方式。
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方法一經(jīng)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計入當
期費用。當月增加的公共基礎設施,當月開始計提折舊;
當月減少的公共基礎設施,當月不再計提折舊。
第二十條 處于改建、擴建等建造活動期間的公共基礎
設施,應當暫停計提折舊。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公共基礎設施使用年限的,
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公共基礎設施的成本和重新確定的折
舊年限計算折舊額,不需調(diào)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第二十一條 公共基礎設施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xù)
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公共基礎設施,可
以繼續(xù)使用的,應當繼續(xù)使用,并規(guī)范實物管理。
提前報廢的公共基礎設施,不再補提折舊。
第二十二條 對于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的單獨計價入賬
的土地使用權,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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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無形資產(chǎn)》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攤銷。
第二節(jié) 公共基礎設施的處置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規(guī)定報經(jīng)批準無償調(diào)出、
對外捐贈公共基礎設施的,應當將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
值予以轉銷,無償調(diào)出、對外捐贈中發(fā)生的歸屬于調(diào)出方、
捐出方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第二十四條 公共基礎設施報廢或遭受重大毀損的,政
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報經(jīng)批準后將公共基礎設施賬面價值予
以轉銷,并將報廢、毀損過程中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差額按規(guī)定做應繳款項處理(差額為凈收益
時)或計入當期費用(差額為凈損失時)。
第五章 公共基礎設施的披露
第二十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公共基
礎設施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公共基礎設施的分類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及其確定依據(jù)。
(三)各類公共基礎設施賬面余額、累計折舊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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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銷額)、賬面價值的期初、期末數(shù)及其本期變動情況。
(四)各類公共基礎設施的實物量。
(五)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額及其
增減變動情況。
(六)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的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使
用權的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其變動情況。
(七)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名稱、
數(shù)量等情況。
(八)暫估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賬面價值變動情況。
(九)無償調(diào)入、接受捐贈的公共基礎設施名稱、數(shù)
量等情況(包括未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計
量并確認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具體情況)。
(十)公共基礎設施對外捐贈、無償調(diào)出、報廢、重
大毀損等處置情況。
(十一)公共基礎設施年度維護費用和其他后續(xù)支出
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于應當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但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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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固定資產(chǎn)的資產(chǎn),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本準則首次執(zhí)行
日將該資產(chǎn)按其賬面價值重分類為公共基礎設施。
第二十七條 對于應當確認但尚未入賬的存量公共基礎
設施,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本準則首次執(zhí)行日按照以下原
則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
(一)可以取得相關原始憑據(jù)的,其成本按照有關原
始憑據(jù)注明的金額減去應計提的累計折舊后的金額確定;
(二)沒有相關憑據(jù)可供取得,但按規(guī)定經(jīng)過資產(chǎn)評
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
(三)沒有相關憑據(jù)可供取得、也未經(jīng)資產(chǎn)評估的,
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
本準則首次執(zhí)行日以后,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對存量公
共基礎設施按其在首次執(zhí)行日確定的成本和剩余折舊年限
計提折舊。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