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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會計科目設置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
會計科目和報表》中的“文物文化資產”科目修改為“文物
資源”科目(以下簡稱本科目)。
本科目應當按照文物資源的類型、計量屬性等進行明細
核算。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文物資源的類型設置“可移動
文物”、“不可移動文物”、“其他藏品”一級明細科目。
根據文物資源的計量屬性設置“成本”、“名義金額”二級
明細科目。對于可移動文物和其他藏品,根據文物資源的入
藏狀態(tài),設置“待入藏”、“館藏”、“借出”三級明細科
目。對于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公共基礎設施,其三級及以
下明細科目設置可參照公共基礎設施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科目“成本”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以成本
計量的文物資源成本,“名義金額”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
額,反映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文物資源數量。
二、關于“文物資源”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新舊銜接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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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新舊會計科目銜接的賬務處理。
政府會計主體在《政府會計準則第 11 號——文物資源》
(以下簡稱 11 號準則)首次執(zhí)行日,應當將原“文物文化
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中,并作新舊銜接賬務處理。
2.關于新舊銜接時文物資源重分類的賬務處理。
對于按照 11 號準則規(guī)定應當確認為文物資源、但已確
認為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首次執(zhí)行
日按照該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相關科目的賬
面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固定資
產”等科目。“固定資產”科目下的原“文物和陳列品”明
細科目相應調整為“陳列品”明細科目。
3.關于已按文物資源入賬的賬務處理。
對于已在本科目核算、但不屬于 11 號準則適用范圍的
資產,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首次執(zhí)行日按照該資產的賬面價
值,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于已在本科目核算且屬于 11 號準則適用范圍的資產,
政府會計主體無需對其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4.關于存量未入賬文物資源的賬務處理。
對于屬于 11 號準則適用范圍但尚未入賬的存量文物資
源,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首次執(zhí)行日按照有關原始憑據注明
的金額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的,按
照名義金額入賬,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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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于已借入、未入賬文物資源的賬務處理。
對于已借入、未入賬的文物資源,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
首次執(zhí)行日按照該文物資源在借出方的賬面價值,借記“受
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二)初始確認的賬務處理。
1.征集購買的文物資源的賬務處理。
政府會計主體通過征集購買方式取得的文物資源,應當
按照購買價款,在財務會計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
入”、“銀行存款”等科目;在預算會計借記“行政支出”、
“事業(yè)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
結存”等科目。
文物資源在取得后直接入藏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其
記入本科目的“館藏”明細科目;取得后暫未入藏的,政府
會計主體應當將其記入本科目的“待入藏”明細科目,待辦
理完成入藏手續(xù)后由本科目“待入藏”明細科目轉入“館藏”
明細科目。
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文物資源且尚未入藏的,參照上
述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2.調入、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的文物資源的賬務處理。
政府會計主體通過調入、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
得的文物資源,應當按照確定的成本或名義金額,借記本科
目,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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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古發(fā)掘、接受捐贈的文物資源的賬務處理。
政府會計主體對于考古發(fā)掘、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文
物資源,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
盈余”、“捐贈收入”等科目。
4.其他資產重分類為文物資源的賬務處理。
其他資產重分類為文物資源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
該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相關資產科目余額,
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等科
目。
5.盤盈的文物資源的賬務處理。
文物資源發(fā)生盤盈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確定的成
本或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處理后,對屬于本年度取得的文物資
源,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當年新取得文物資源的情形進行
賬務處理;對屬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文物資源,政府會計主體
應當按照前期差錯進行賬務處理,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科目。
6.為取得文物資源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的賬務處理。
為取得文物資源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包括文物資源入藏前
發(fā)生的保險費、運輸費、裝卸費以及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政
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財務會計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借記“業(yè)
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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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科目;在預算會計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行政支出”、
“事業(yè)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
結存”科目。
(三)文物資源保護、利用的賬務處理。
1.文物資源修復修繕支出的賬務處理。
對于文物資源本體的修復修繕等相關保護支出,政府會
計主體應當在財務會計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借記“業(yè)務活
動費用”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銀行存款”、“庫
存物品”等科目;在預算會計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行
政支出”、“事業(yè)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資金結存”科目。
2.文物資源借出和借入的賬務處理。
(1)政府會計主體將已入藏的文物資源借給外單位的,
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在辦理完成借出手續(xù)
時,按照該文物資源賬面價值,在財務會計借記本科目的“借
出”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的“館藏”明細科目;在借出的
文物資源收回時做相反會計分錄。預算會計不作處理。
(2)政府會計主體從外單位借入文物資源的,在收到
借入的文物資源時,按照該文物資源在借出方的賬面價值,
在財務會計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
債”科目;在歸還借入的文物資源時做相反會計分錄。預算
會計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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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資源調出、撤銷退出的賬務處理。
政府會計主體發(fā)生文物資源調出、撤銷退出等情形的,
應當分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文物資源調出的賬務處理。
報經批準無償調出文物資源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財
務會計按照調出的文物資源的賬面價值,借記“無償調撥凈
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無償調出過程中發(fā)生的歸屬
于調出方的相關費用,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財
政撥款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在預算會計按照實際
支付的金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
收入”、“資金結存”科目。
2.文物資源被依法拆除或發(fā)生毀損丟失的賬務處理。
文物資源報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被依法拆除或者因不
可抗力等因素毀損丟失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按照規(guī)定程
序核查處理后確認文物資源滅失時,按照該文物資源的賬面
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政府會計主體在按照規(guī)定程序核查處理過程中依法取
得收入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為應繳款項處理或計入當期
收入。對于納入政府會計主體預算管理的收入,按照收到的
金額,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
入”科目;在預算會計借記“資金結存”等科目,貸記“其
他預算收入”科目。對于應當上繳財政的收入,按照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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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
政款”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
文物資源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借記
“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3.文物資源重分類為其他資產的賬務處理。
文物資源撤銷退出后仍作為其他資產進行管理的,政府
會計主體應當按照該文物資源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關于文物資源項目的列報
(一)關于文物資源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的“文物文化資產”
項目修改為“文物資源”項目,并分別列示不同計量屬性的
文物資源,即在“文物資源”項目下設置“以成本計量”和
“以名義金額計量”兩個子項目。
表 1 文物資源項目列示表樣
資 產 期末余額 年初余額
流動資產:
……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
文物資源
其中:以成本計量
以名義金額計量
……
非流動資產合計
受托代理資產
資產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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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文物資源在財務報表附注中的披露。
1.對于各類文物資源期初、期末數量以及本期增減變動
情況,建議的披露格式如下:
表 2 各類文物資源實物量情況
項目
數量 其中:名義金額計量數量
期末數 年初數 期末數 年初數 備注
不可移動文物(處)
……
可移動文物(組/件/套)
……
其中:待入藏征集物
其他藏品(組/件/套)
……
其中:待入藏征集物
注:政府會計主體可根據需要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縣級、未核定文保單位披露不
可移動文物的構成情況;按照一級、二級、三級、一般、未定級披露可移動文物的構成
情況(下同)。
2.對于各類以成本計量的文物資源賬面余額的期初、期
末數以及本期增減變動情況,建議的披露格式如下:
表 3 各類以成本計量的文物資源價值量有關情況
項目 年初余額 本期增加額 本期減少額 期末余額
不可移動文物
……
可移動文物
……
其中:待入藏征集物
其他藏品
……
其中:待入藏征集物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披露當期為征集文物資源所支付的
購買價款和捐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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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會計主體當期進行不可移動文物修繕的,應當披
露當期修繕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處)和修繕支出金額,
以及其中涉及民間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處)。
政府會計主體當期進行可移動文物和其他藏品修復的,
應當披露當期修復的可移動文物和其他藏品的數量(組/件/
套)和修復支出金額,以及其中涉及珍貴文物的數量(組/
件/套)。
4.對于文物資源的其他相關信息,建議的披露格式如
下:
表 4 文物資源借用情況(截至 XX 年 12 月 31 日)
項目 實物數量(組/件/套) 金額
借出的文物資源
其中:借出超過三年的文物資源
借入的文物資源
表 5 本年度文物資源調出、撤銷退出等情況
項目 實物數量(組/件/套) 金額
調出
依法拆除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毀損丟失
重分類轉出
此外,政府會計主體還可以根據需要披露與文物資源相
關的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的研發(fā)支出和收入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