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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 ——文物資源》及其應用指南的通知

 財會〔2023〕19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進一步規(guī)范文物資源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我們制定《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及其應用指南,現印發(fā),遵照執(zhí)行。

  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1.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

           2.《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應用指南

  財  政  部

20231020

附件下載:

  • 附件1: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pdf
    附件2:《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應用指南.pdf
  • 附件1

     

    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文物資源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文物資源,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被認定為文 物的有形資產,以及考古發(fā)掘品、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古籍
    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于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一)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等用于提供公共文 化服務,且未被認定為文物的建筑物、場地、設備等,適用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等其他政府會計準則。
    (二)公共圖書館的普通館藏文獻等,適用《政府會計
    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等其他政府會計準則。

     

    第二章 文物資源的確認

     

    第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guī)定的文物資源,應當由對

    其承擔管理收藏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
    第五條 通常情況下,對于購買、調撥、接受捐贈、依 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得的文物資源,政府會計主體應
    當在取得時對其予以確認。
    對于考古發(fā)掘取得的發(fā)掘品,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其數 量、形態(tài)穩(wěn)定時予以確認,通常不晚于提交考古發(fā)掘報告之 日;對于考古發(fā)現的古遺址、古墓葬等,政府會計主體應當
    將文物行政部門發(fā)布文物認定公告之日作為確認時點。
    因文物認定等原因將現有其他相關資產重分類為文物 資源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相關文物認定手續(xù)辦理完畢時
    將其確認為文物資源。
    第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至少在每年年末對借入但尚 未歸還的文物資源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將其作為受托代
    理資產予以確認。

     

    第三章 文物資源的初始計量

     

    第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成本對文物資源進行初 始計量;對于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應當按照名義
    金額計量。
    第八條 對于依法征集購買取得的文物資源,政府會計
    主體應當按照購買價款確定其成本。以一筆款項征集購買多

    項沒有單獨標價的文物資源,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系統(tǒng)、 合理的方法對購買價款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文物資源的
    成本。
    第九條 政府會計主體通過調撥、依法接收、指定保管 等方式取得的文物資源,其成本應當按照該文物資源在調出 方的賬面價值予以確定。調出方未將該文物資源入賬或賬面 價值為零的(即已按制度規(guī)定提足折舊的,下同),政府會 計主體應當按照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進行會計處
    理。
    第十條 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其他相關資產重分類為文 物資源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該資產原賬面價值予以確定。資 產原賬面價值為零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成本無法可靠
    取得的文物資源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因盤點、普查等方式盤盈的文物資源,有相 關憑據的,其成本按照憑據注明的金額予以確定;沒有相關 憑據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
    源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通過考古發(fā)掘、接受捐贈等方 式取得文物資源的,應當按照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 進行會計處理。政府會計主體在接受捐贈過程中按照規(guī)定向
    捐贈人支付物質獎勵的,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為取得文物資源發(fā)生的相關支

    出,包括文物資源入藏前發(fā)生的保險費、運輸費、裝卸費以
    及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應當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第四章 文物資源的后續(xù)計量

     

    第十四條 文物資源不計提折舊。
    第十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對于文物資源本體的修復修繕
    等相關保護支出,應當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政府會計主體對于文物資源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 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對于文物資源本體以外的預防性保護、 數字化保護等支出,符合相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
    定資產等其他相關資產成本。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調出文物資 源的,應當將該文物資源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將調出中發(fā)
    生的歸屬于調出方的相關支出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七條 文物資源報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被依法拆除 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發(fā)生毀損、丟失的,政府會計主體應 當在按照規(guī)定程序核查處理后確認文物資源滅失時,將該文
    物資源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第十八條 文物資源撤銷退出后仍作為其他資產進行管 理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該文物資源的賬面價值將其重
    分類為其他資產。

    第五章 文物資源的列報


    第十九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文物資源項目,并在該項目下分別列示以成本計量和以名義
    金額計量的文物資源。
    第二十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文物資源
    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文物資源期初、期末數量和本期增減變動情
    況。
    (二)各類以成本計量的文物資源賬面余額的期初、期 末數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以及當期發(fā)生的文物資源征集支
    出。
    (三)當期發(fā)生的文物資源本體修復修繕情況。
    (四)文物資源的借用、調出、撤銷退出等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照《博物館條例》、《博 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進行管理的其他藏品,參照本準
    則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此前發(fā)布的有關文物資源會計處理規(guī)定與本準
    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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