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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負責外部審計師的聘任。本文通過建立Logistic回歸模型,對設立審計委員會和不設立審計委員會兩種情況進行分析,比較二者在審計師的選擇上存在的差異,進而間接檢驗審計委員會的治理效率。
作者首先對設立審計委員和審計師的選擇方面的相關研究進行了簡要回顧。在設立審計委員會方面,作者舉例說明了國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其設立的動機和影響因素上,而國內在這方面的研究較少;在審計師的選擇方面,國內外的研究都不多,本文主要從代理理論的角度對審計師的選擇進行論述。
其次,作者識別了目標,選取樣本并建立了研究模型。在樣本選取上,剔除了異常和缺失數(shù)據(jù)的公司,最終選取了4096個上市公司樣本觀測值。為檢驗是否設立審計委員會對審計師選擇影響的研究,采用的是Logistic回歸模型,并且在研究方法上做了改進,即采用了Heckman(1978)提出的二階段回歸方法,控制自選擇問題。
接著,作者進行了研究分析。主要分為三個方面:設立審計委員會模型的回歸分析,審計師選擇的回歸分析和審計委員會實際設立情況與假設情況的對比分析。
最后,作者得出以下結論:1.自選擇問題對審計師選擇存在顯著的影響;2.不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更可能聘請“四大”事務所;3.實際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比假設其不設立審計委員會的情況更可能選擇“四大”,而實際沒有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比假設其設立的情況更有可能選擇“四大”。
(左財百整理自《審計研究》2008年第2期,作者:吳水澎 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