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樣的售后回購業(yè)務,在會計師與注冊會計師教材中卻運用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筆者針對這一問題進行比較分析后認為,兩方法并沒有實質性的差異,建議兩教材編寫組能在不同的教材中選用相同的處理方法,以減輕同一年參加“雙考”學生的學習負擔和精神壓力。
【關鍵詞】 售后回購;會計處理;差異比較
一、同一售后回購業(yè)務
例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該批商品成本為80萬元,商品已經發(fā)出,款項已經收到,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應于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格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要求:根據(jù)上述所給資料,進行與售后回購業(yè)務有關的賬務處理。
二、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注會教材中的會計處理
1. 5月1日發(fā)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 170 000
貸:其他應付款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借:發(fā)出商品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2.回購價與原售價之間的差額為抵押融資的利息,應在回購等待期間內采用直線法,分別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計提利息,確認為當期的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20 000(100 000÷5)
貸:其他應付款20 000
3.(1)9月30日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800 000
貸:發(fā)出商品800 000
(2)借:其他應付款 1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87 000
貸:銀行存款 1 28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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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1日發(fā)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貸: 庫存商品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其他應付款 200 000
2.回購價與原售價之間的差額為抵押融資的利息,應在回購等待期間內采用直線法,分別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計提利息,確認為當期的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20 000(100 000÷5)
貸:其他應付款20 000
3.9月30日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 1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 000
貸:銀行存款1 287 000
(2)借:其他應付款300 000
貸:庫存商品300 000
三、分析、比較差異
經過分析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出,這兩種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既有不同之處,又有相同之點。不同之處體現(xiàn)在銷售產品與回購產品的會計處理上;相同之處體現(xiàn)在等待期間融資利息的會計處理上。注會教材中采用了“債務法”,即發(fā)出產品時增加債務,回購產品時減少債務,這種方法能較好地體現(xiàn)以商品為抵押進行融資核算的全貌;而會計師教材中卻采用了“資產法”,即發(fā)出商品時,減少存貨資產,回購商品時增加存貨資產,這種方法把銷售和回購作為兩個獨立的環(huán)節(jié)進行會計處理,尤其是商品回購后,將其他應付款與庫存商品進行對沖的會計處理,不便于考生理解。筆者比較認同注會教材中的處理方法,也希望兩教材編寫組能在這一問題上盡快達成共識,消除差異,以避免由于兩教材會計處理方法不同而給考生們帶來不必要的疑難和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