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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
進口應稅消費品時,進口單位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應計入應稅消費品成本中。按進口成本連同應納增值稅、消費稅,借記“固定資產(chǎn)”、“物資采購”等賬戶;由于進口貨物在海關(guān)交稅,與提貨聯(lián)系在一起,即交稅后方能提貨。為了簡化核算,關(guān)稅、消費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金”賬戶,直接貸記“銀行存款”賬戶。若特殊情況下,先提貨后交稅時,可以通過“應交稅金”賬戶。
[例12] 企業(yè)從國外購進化妝品一批,CIF價為USD40000,關(guān)稅稅率為50%,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當日匯率為USD1=¥8.50。
組成計稅價格=(40000+40000×50%)÷(1-30%)×8.5
=728571(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728571×30%=218571(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728571×17%=123857(元)
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物資采購 728571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3857
貸:應付賬款 340000
銀行存款 512428
如果企業(yè)是從國外購進的設備,則借記“固定資產(chǎn)”852428元。
七、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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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銷售金銀首飾應交的消費稅,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一起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繳消費稅。
隨同首飾銷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及應交消費稅,均與主營業(yè)務收入和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一起計算和處理;隨同首飾銷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其應交消費稅(稅率同商品)借記“其他業(yè)務支出”。
[例13] 某金銀首飾商店是經(jīng)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jīng)營金銀首飾的企業(yè)。8月份實現(xiàn)以下銷售業(yè)務:
?。?)銷售給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經(jīng)營金銀首飾單位金項鏈一批,銷售額為2648000元;
?。?)銷售給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經(jīng)營金銀首飾單位金首飾一批,銷售額為1845000元;
(3)門市零售金銀首飾銷售額3415800元;
(4)銷售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其包裝物金額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銀首飾銷售額內(nèi),作為其他業(yè)務收入;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換出金銀首飾按同類品種銷售價計算為1644000元,收回舊金銀首飾作價916000元,實收回金額為728000元。
該商品8月份應交消費稅、增值稅如下:
(1)消費稅稅額。
金銀首飾零售應納消費稅稅額=(1845000+3415800+728000)÷1.17×5%
?。?55931.62(元)
包裝物應納消費稅稅額=314500÷1.17×5%=13440.17(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
金銀首飾銷項稅額=(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
?。?254919.60(元)
包裝物銷項稅額=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據(jù)以上計算,作會計分錄如下:
金銀首飾銷售(批發(fā)、零售、以舊換新)時:
借:銀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資(換四日金銀首飾金額) 916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批發(fā)) 2263247.80
主營業(yè)務收入(零售) 6034632.4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54919.60
計提金銀首飾消費稅(不計算附加稅)時: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255931.62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55931.62
隨金銀首飾銷售包裝物作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1450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268803.4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56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