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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風險因素及其強化對策

 【摘 要】 當前,我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較缺乏,直接導致了內部審計業(yè)務中較高的審計風險。本文對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風險因素及其強化對策作了探討。
  【關鍵詞】 內部審計; 獨立性; 風險因素; 對策
  
  獨立性是內部審計活動的必要條件。內部審計活動只有具備應有的獨立性,才能做出客觀的鑒定和評價,提出有建設性的建議。但是因為組織治理的方式不同,獨立的程度亦各異,當我們強調內部審計獨立性時,既要有對獨立性的一般泛指,以宣傳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引起各方的重視,也需要有針對性的特指,做到有的放矢,以利于分類指導和引導職業(yè)的發(fā)展。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涵義
  
  作為現(xiàn)代審計體系中的一種重要形式,內部審計是相對外部審計(政府審計、獨立審計)而言的。獨立是審計的靈魂,沒有獨立性的審計是缺乏客觀公正的審計,內部審計也不例外。莫茨和夏拉夫(1990)指出,審計獨立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審計人員在實施過程中事實上的獨立;二是審計人員作為一種事業(yè)團體在外觀上的獨立性。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2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的狀態(tài)。
  內部獨立性的衡量尺度包括形式上獨立和實質上獨立。形式上獨立指的是內部審計部門和人員相對于其他部門和人員而言,呈現(xiàn)出一種公正或專業(yè)懷疑不受影響的獨立身份,即在內部其他部門看來是獨立的。實質上獨立指的是審計部門和人員必須公正執(zhí)業(yè),時刻保持客觀和專業(yè)懷疑的內心狀態(tài)。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風險因素
  
  (一)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客觀風險因素
  根據《獨立性與客觀性:面向內部審計人員的框架》,把這些對內部審計獨立性客觀性的威脅因素分為以下八個類別:
  1.自我檢查。當審計人員檢查自己以往所做的工作時就產生了自我檢查威脅。例如,某審計人員可能再次審計曾經為之提供過咨詢服務并在項目實施中采納了他的改善經營建議項目時,審計人員極有可能對被審計事項的錯誤或缺陷不再挑剔和機警,在工作時,很難保證客觀性。
  2.社會壓力。當審計人員面臨或意識到來自相關群體的壓力時,社會壓力的威脅就可能產生。再比如,審計人員不愿意反對審計小組內多數人員的觀點,但卻擁有自己的明確觀點時,也會產生一種壓力。
  3.經濟利益。當審計人員的審計活動可能帶來自身經濟利益損害的影響時,會有壓力沖突。例如審計人員或其親屬持有被審計單位的股票或債券時,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其利益可能受損。再比如,當審計人員的個人就業(yè)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可能與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緊密相關時,威脅會產生。
  4.私人關系。人情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審計的客觀性。關系密切程度不同,影響不同。比如,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經理私交甚好,此時可能會淡化或延遲不利的審計發(fā)現(xiàn)和報告。
  5.熟悉程度。由于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或者審計人員曾經在被審計單位工作過,都可能產生這種威脅。比如,因非常熟悉而在審計中產生同情心,對審計立場喪失。另外,因為非常熟悉,慣性的錯誤判斷可能使審計人員對某些問題視而不見。
  6.文化、種族與性別歧視。當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對象在文化意識方面認識不同,或審計人員本身存在種族歧視或者性別歧視時,可能會發(fā)生客觀性威脅。比如,在跨地域多分部的企業(yè)中,本地的審計人員可能對外地的被審計人員產生某種偏見或歧視,這種歧視就有可能使審計人員不能做到客觀。
  7.認知偏差。當一個人根據自己在某種情形中的角色來解讀信息時,就可能會出現(xiàn)不自覺的和無意識的心理偏差。
  8.混合因素。以上因素有可能是多樣并存的,這種混合因素往往在審計中會破壞審計人員應有的客觀立場,從而影響審計結論。
  (二)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主觀因素
  1.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在國際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發(fā)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指出:內部審計機構是指負責監(jiān)督機構的審計和控制工作的治理層。內部審計委員會是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獨立的首要屏障。而內部審計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則是其發(fā)揮作用的關鍵所在。當前,我國內部審計委員會構成層次過于單一,人員之間沒有相互制約關系。
  2.內部審計人員缺少完整的獨立性。由于現(xiàn)行管理體制的落后和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定位缺失,使得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缺少完整的獨立性。主要表現(xiàn)在:
  一是內部審計人員作為單位的一名成員,他們的工作、工資、其它福利等受本單位企業(yè)有關負責人的支配。這就使得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監(jiān)督和評價職能時有很多的顧慮,當企業(yè)領導授權、批準的經營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不符合經濟效益原則時,內部審計人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表現(xiàn)得無能為力,影響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二是目前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審計人員有很大一部分由會計或管理人員兼任。這種狀況導致內部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時往往受到各方面利益的牽制,難以開展獨立的審計活動。另外,由于領導的重視程度不夠,內部審計被不切實際的精簡,人員隊伍不穩(wěn)定,從而使內部審計人員對在審計部門的前途缺乏信心,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3.內部審計經濟上缺乏完整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從事審計活動需要一定的經費,經濟上的保證是開展內部審計的保障。充足、有保證,不受被審計對象控制的經濟來源,是內部審計客觀公正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保證。內部審計既不像國家審計經費上有財政保證,也不像社會社團組織那樣有獨立的審計收入作為支持,內部審計的經費,是企業(yè)管理費用的一部分,經費的來源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單位管理層,隨意性強且靈活性較大。這樣往往會由于經費不足,而造成有的審計項目無法開展,所以有些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很多審計項目無法實施,影響了內部審計作用的發(fā)揮。
  
  三、強化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一)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獨立性的一個最主要標志,就是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獨立性??茖W、有效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是內部審計發(fā)揮作用的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yè)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內部審計部門與業(yè)務部門及其他各職能部門之間存在著怎樣的制衡關系等因素,最終決定了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程度。
  國外比較通行的做法是內審機構直接隸屬于董事會或總經理。董事會作為企業(yè)的最高經營決策機構,擁有最高的權威。在董事會或總經理領導下設立內審機構,有利于保持內審機構較強的獨立性和較高的權威性,從而有利于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fā)揮。為提高我國企業(yè)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應該在借鑒西方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企業(yè)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建立適當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模式。
  此外,在董事會領導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在企業(yè)經營管理系統(tǒng)內設置從事具體審計業(yè)務的內部審計部門也是使內部審計具有較高獨立性和權威性的機構設置模式。這種組織模式下,內部審計部門受審計委員會和總經理的雙重領導。審計獨立性要求內審部門相對于被審計部門應該是獨立的,但另一方面,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并不排斥內部審計部門和企業(yè)其它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和相互協(xié)調的關系。
  (二)實行統(tǒng)管統(tǒng)派制度,強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為了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部門、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或各省公司專設的內部審計部門統(tǒng)一委派,內部審計部門向委派單位收取一定費用,用以支付派出內部審計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內部審計人員實行統(tǒng)管統(tǒng)派制,從行政上和經濟上解除了內部審計人員對委派單位(或稱服務單位)的依存關系,消除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后顧之憂,增強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擴大了內部審計人員的自主權。
  
  內部審計部門為了監(jiān)控審計質量,考核內部審計人員的政績,一方面要求他們定期制訂審計計劃,并報送內部審計部門;另一方面要規(guī)定內部審計人員的試用期(如一年或二年),如果在試用期間不合格或不能取得相應的職稱者,除進行必要的教育外,必要時可以撤換。制定內部審計輪崗制度,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定期輪換一方面,內部審計人員長期負責對某一部門或單位的審計工作,人情因素不可避免,影響其客觀、公正地履行審計職責。
  (三)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審計獨立性除了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具有獨立性,還要求內審人員在精神上保持獨立性、客觀性和遵守職業(yè)操守。我國《內部審計準則》規(guī)定: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
  目前,我國多數企業(yè)在任用內審人員時,僅僅考察其是否具備財務知識。因此,我國大多數內部審計人員是從企業(yè)財務部門分離出來的。而財務收支審計是內部審計的基礎性內容,這種狀況造成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較差。要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必須對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專職化的人員配備。對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在實行嚴格準入制度的同時,也要對其進行職業(yè)道德教育,使之對審計事項的判斷和決定不屈從于他人的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擾,保持客觀性和公正性。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還應該采取以下措施:內部審計的定期輪換;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經營管理活動;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及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制定的其他規(guī)定;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能收受任何有損自己職業(yè)判斷的有價值的物品;了解內審人員與被審計部門間的利益沖突和潛在矛盾等。
  (四)內部審計的外部化  除了提高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之外,內部審計外部化也是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的一種有效途徑。它主要有外包與合作兩種形式,前者指企業(yè)將其內部審計工作全部或大部分外包給外部審計組織,后者指企業(yè)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根據需要借助外部審計力量,共同完成內部審計工作。形式上的獨立有助于提高實質上的獨立。內部審計外部化后,內部審計工作全部或部分地由外部審計人員行使,他們既獨立于所有者,又獨立于經營者,能夠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對企業(yè)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狀況、內部控制狀況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因此,適當的條件下,內部審計外部化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企業(yè)應當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xiàn)兩者的優(yōu)勢互補,促進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提高,從而推動內部審計的發(fā)展。
  
  四、結束語
  
  隨著電力企業(yè)的發(fā)展,企業(yè)對內部審計的需求逐漸增強。內部審計充分發(fā)揮功效有賴于其獨立的程度。審計的獨立性越強,越能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所以,關注的重點應該是如何增強內部審計機構以及人員的獨立性,從而使內部審計充分發(fā)揮檢驗、監(jiān)督、咨詢的職能,為企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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