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岳乱合集目录500伦_在教室里被强h_幸福的一家1—6小说_美女mm131爽爽爽作爱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xù)購物

您現(xiàn)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行政預算管理論文 > 論高薪養(yǎng)廉的法律思考

論高薪養(yǎng)廉的法律思考

 2、封建法律重典治貪的成敗正是由于這種反貪原因的歷史局限性,決定了封建社會的反貪必然是不徹底的。因為就百姓而言,他們在中國傳統(tǒng)政治結構中歷來是處于政治權力之外,無法形成一種社會力量來抵制官方的權力濫用。而從中國傳統(tǒng)社會看,法律的基礎又不是民意,而是來自皇帝。這表現(xiàn)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上,就是不能把反貪制度貫徹始終,受皇帝的主觀意志、一時好惡影響很大,法律化、制度化不足。以清朝為例,自公元1644年(順治元年)至1911年(宣統(tǒng)三年)的268年之間,清朝一、二品官經(jīng)濟犯罪案件共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共157人,其中死刑立決的68人,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的47人,受到其他刑事處分的42人。這些案件的處理,總的來說能夠依法嚴懲,決不姑息,但另一方面,也有嚴重的問題:有的案件判罪量刑的標準不一;朝廷諭令審理主觀主義;以言代法,對三法司等九卿判決的主犯,皇帝諭令無罪升官,或無罪判刑重處。[40]因此,由于我國古代皇朝大多是通過農民起義奪取政權的,所以統(tǒng)治者對舊皇朝的政治腐敗大多具有比較深刻的認識,對廉政建設也比較重視,這樣在中國古代每一個皇朝建立之初,政治相對比較清明。例如朱元璋說:“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41]但是明中期以后,廉政法制廢弛,吏治大壞,終于走上了覆滅的輪回之路。其實這是有其背后的深刻原因的。

 在中國法制史上雖然一直強調“德主刑輔”和“明刑弼教”,但是,法制實踐卻一直突出“重典治國”,尤其是對貪墨之官,一直都是在懲罰上重于常人。從上古開始,立法中便“盜”“墨”相提或盜贓并論,而從立法上看,貪贓受賄的刑事責任遠比盜竊為重。

  例如在漢初的法律中甚至規(guī)定,官吏接受了其他官吏或百姓的飲食,就要被免職。以后覺得這樣處罰過重,又改為“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jiān)、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边@就是說,收受了下屬的飲食,如果付了相應的費用的話,可以不追究,如果不付錢,則照罰不誤。[42]

  再例如《唐律疏議》規(guī)定,作為負有領導、主管某項工作的官吏“監(jiān)臨主司受財而枉法”的(相當于現(xiàn)“受賄罪”并為他人謀取的是非法利益的),如果數(shù)額達到十五匹就要處絞刑,[43]“監(jiān)臨主守自盜及盜所監(jiān)臨財物”的(相當于現(xiàn)法律之“貪污罪”)在處罰上要“加凡盜二等”,如果數(shù)額達到“三十匹”就要處絞刑,而常人盜竊,即使五十匹,也才是加役流而已。[44]

  我國古代保證吏治清明的廉政法律制度還有很多,發(fā)展到唐代已經(jīng)相當完備了,如果僅僅從中國古代的政治體制及其運行來考慮(也就是說,不考慮民主監(jiān)督等現(xiàn)代法治因素),尤其是從刑事和行政法律上來考慮,那么我們可以說,凡是有可能出現(xiàn)權力腐敗的地方,有關的廉政法制已經(jīng)完全涉及和包羅無遺,有些規(guī)定與現(xiàn)代的中外法律規(guī)定比較(主要是刑法規(guī)定及一部分行政法規(guī)定),不但毫不遜色,甚至還有比現(xiàn)代更為嚴密的規(guī)定(當然并不是說總體上超過了現(xiàn)代)。

  而從實施這些規(guī)定的實效看,凡是這些法律制度得到充分的貫徹實施的,廉政效果都較好,社會政治就比較清明,這些都是有史為證的,例如以本來以擄掠為業(yè)的鮮卑屬拓跋部建立的北魏,在孝文帝即位后即頒布律令“義贓一匹,枉法贓無多少皆死”,并派使者在全國范圍內查到了當年觸犯該法律的40余人判處了死刑,自此之后,“食祿者跼蹐,賕謁之路殆絕”。[45]明朝初期,由于朱元璋重視廉政,實行嚴刑峻法懲治腐敗,因而“一時守令畏法,潔己愛民,吏治渙然丕變矣。下逮仁、宣,撫循休息,吏治澄清者百余年?!盵46]盡管這些記載不無夸大之詞,但吏治對廉政的積極作用卻是無可置疑的。

  但是另一方面看,即使是在嚴厲打擊的情況下,官吏腐敗現(xiàn)象仍然是存在的。例如朱元璋親自組織編寫的《大誥》三編及《大誥武臣》共236個條目,其中150個條目是屬于懲治貪官污吏的,因此《大誥》三編及《大誥武臣》實際上就是以懲治貪污為主的法規(guī)匯編?!洞笳a》是一部“法外之法”,把“法外用刑”合法化,尤其是對貪污罪,《大誥》的處罰規(guī)定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還規(guī)定了貪污六十兩銀子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之刑,并將之掛于官府公座兩旁,使官吏一見便觸目驚心。明朝對貪官用刑之酷是歷史上罕見的。對于貪官污吏,即使是功臣宗親,朱元璋也一律嚴懲不貸。他在推動反貪運動中,還規(guī)定百姓可以將貪官污吏“綁縛赴京治罪”,“雖無文引”關津也要“即時放行,毋得阻擋”,“其正官首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擋者,其家族誅”。[47]常熟縣陳壽六等三人曾把貪殘害民的官吏顧英綁縛至京面奏,朱元璋當即賞陳壽六鈔三十錠,三人衣各二件,還免除了他三年的雜泛差役,并警告地方官吏:膽敢對陳壽六打擊報復者,一律族誅。[48]這說明這些規(guī)定不是裝裝門面的,而是在當時的社會生活中實實在在地起到效用的。這種堅持專門機構辦案與發(fā)動群眾相結合的做法,堪稱難能可貴。盡管在這種嚴厲打擊下,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于《大明律誥》書成之后,也承認他的懲貪法律“行之既久,犯者猶眾”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