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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問責制實施中的“路障”與完善對策

 一、行政問責制的概念界定
  
  行政責任是近代國家責任政治的產物,是“主權在民”及“權力分野”原則的必然要求。在政府管理中,行政與責任從來是一對孿生兄弟,有權力必須有責任制度約束。行政問責制是在行政責任基礎之上提出的一個新的概念。指涉行政問責制的概念內涵,有許多不同的釋義。韓劍琴認為,行政問責制就是指對現任各級行政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顧杰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公眾對政府做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質疑,它包含明確權力,明確責任和經?;⒅贫然摹皢枴薄|詢、彈罷免等方方面面,是一個系統(tǒng)化的“吏治”規(guī)范。它不僅是指犯了錯、違了法要追究,其溯及范圍還包括能力不足,推諉扯皮等看似有損“官體”的“小節(jié)”,公眾對政府行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懷疑”等方面。行政人員有義務就與其工作職責有關的工作績效及社會效果接受責任授權人的質詢并承擔相應的處理結果。
  
  以上的幾種概念界定中,問責主體和問責客體各不相同,涉及的角度也各異。我認為,行政問責制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等問責客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沒有或沒有正確履行法定的職責,影響了行政運行的效率和行政機關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其追究責任(此類責任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崗位責任和道義責任)的一種制度。行政問責制是評估行政管理活動效能的一種原則或者說是一種檢驗行政活動運行效率的一種程序。
  
  二、行政問責制實施的路障分析
  
  行政問責制的構建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公共管理創(chuàng)新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內容,在新的時代背景和形勢下是一項不斷探索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行政問責制的推行能夠有效地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努力工作,全面正確地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政府管理的高效運轉,提高工作效率,并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及社會公眾對政府管理工作的滿意度。目前,在行政問責制建立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難題和困境亟待解決。
  
  1.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失衡,以同體問責為主,異體問責相對薄弱
  
  問責主體可以分為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同體問責是指執(zhí)政黨內部對其黨員領導干部的問責,或政府行政系統(tǒng)對其內部行政人員的問責。而執(zhí)政黨對政府及其領導的問責在本質上因包含在同體問責之內。所謂異體問責的主要內容是指涉憲主體之間的問責制,其中包括人大、民主黨派、新聞傳媒、法院等對政府的問責。就我國目前問責的實踐情況看,我國問責主體是以同體問責為主,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異體問責的重要性。因此就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和弊端,比方說可能導致官官相衛(wèi)、暗箱操作等嚴重問題,使行政問責淪落為流于形式,沒有實質意義,從而就難以做到真正的問責。鑒于此,我國當前缺乏的就是異體問責。因此必須要加強異體問責的力度,能夠切實地起到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例如,建立對不信任官員的投票制,主要負責人的引咎辭職制,彈劾制等一系列的懲罰機制,要增加監(jiān)督機制的創(chuàng)新手段,加強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力度,通過一攬子的舉措,讓行政問責制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能夠真正奏效。
  
  2.行政問責制度的缺位
  
  “運動性問責”、“政策性問責”、“人治式問責”等是我國目前實施行政問責制的主要方式,可以看出帶有大量的人治色彩,并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嚴格意義上的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因而也就沒有形成良好的制度慣例和傳統(tǒng)。當前,我國適用的行政問責制的法規(guī)條例甚多,見諸各級黨組織、政府的相關政策文件里,但這些文件條款大多是零散的,沒有形成體系,也就不具有統(tǒng)一性。同時,法律條例中涉及行政問責制的條條框框很多,但是具體到實際事例的問責卻顯得模糊不清、籠統(tǒng)抽象,所以執(zhí)行難度大,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應用性。這樣就嚴重影響行政問責的順利進行。
  
  3.行政信息缺乏透明性和完整性
  
  行政信息的障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政信息的非對稱性。在我國,大部分的信息資源掌握在政府部門手里,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公開,社會公眾缺失知情權,行政問責就無從談起。政府信息不透明,信息公開度不高,問責主體缺乏知曉權,導致行政問責難以實現。二是行政信息公開的不完整性。要問責行政官員的行政過失或行政不作為,必須首先要獲得相關信息的第一手資料,然而政府部門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在公布信息的過程中只發(fā)布一些關于自身功績的信息,或者一些無關緊要的資料,對政府過失的信息避而不談或者較少發(fā)布,即使發(fā)布,透露的信息也反映不了實際情況,這種行為其實是愚弄社會公眾和欺騙上級的不正當行為,由于此種行為使行政問責難以有效順利開展。
  
  4.問責的監(jiān)督體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實踐中存在的行政體制內自查自糾的“同體問責制”,出現問題后由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這種做法會讓下級看到只要對上級負責就可以了,形成“怕上不怕下”的現象。政府部門即使處罰某些行政失職者,給其降職、免職或者責令辭職等一些程序也不為社會公眾知曉,這就難免保證問責結果的公正性,這是由行政問責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所致。在很多的情況下,即使規(guī)定了監(jiān)督部門,但在我國特殊的情況下,有的行政系統(tǒng)內部設置了監(jiān)督機構,也只是形式。因為一個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機構和行政執(zhí)行機構雖然是兩個部門,但是是一套人馬,不可能自己監(jiān)督自己。這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和體制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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