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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2009年以來房價就像脫韁的野馬一路狂奔。房價的無理性上漲原因很多,但與地價的快速飆升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1 房價上漲的重要因素是地價的上漲
國土資源部最新發(fā)布的一份報告稱,2009年全國住宅平均價格為4474元/平方米,漲幅達25.1%,為2001年以來最高水平。根據(jù)此次發(fā)布的報告,全國重點監(jiān)測城市的地價房價比均值已達到31.29%,在長三角、珠三角以及環(huán)渤海等地區(qū)的一些城市,其比例更高。特別是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寧波5城市地價占房價比已經超過40%,寧波更是超過50%。國土部坦陳,地價已成為助推房價上漲的關鍵因素,一線城市地產泡沫嚴重。
2 “分稅制”是地價上漲的助推器
地價上漲推動了房價的上漲,那么地價的瘋狂上漲又是誰之過哪?表面上看,出售土地使用權的收入是歸地方政府的,大家很自然地就會認為地價的上漲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是地方政府唯利是圖的結果。事實上并不完全是這樣,這著實有些冤枉了他們。自從1994年我國財政實行“分稅制”后,中央政府收入在財政總收入中占比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到50%以上,這極大地提升了中央的財政汲取能力,而地方財政的財力卻被嚴重削弱。然而,在地方財政收入大幅度減少的同時,地方政府所承擔的責任即事權卻并沒有減少,反而有所增加。2006年,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為52.8%(2008年為54%,):47.2%,而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則為24.7%:75.3%。僅從其中具有很強收入再分配性質的撫恤和社會救濟支出、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及行政事業(yè)單位離退休經費來看,中央財政支出所占的比重分別為0.75%,13.02%和8.49%,地方政府承擔了主要部分,分別為99.25%,86.98%。91.51%。那么,地方政府財政支出28%的缺口是如何彌補的哪?其中一部分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彌補,而另有很大一部分則由地方自行解決。另外,基層政府的支出責任尤其沉重,我國近70%的公共支出發(fā)生在省和省以下,其中55%以上的支出發(fā)生在市、縣、鄉(xiāng)三級,尤其是縣鄉(xiāng)兩級擔負著沉重的支出負擔。再如,2006年減免的農業(yè)稅,2009年開始減免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都要由地方財政自己消化。
從以上數(shù)據(jù)可以看出,在現(xiàn)有的“分稅制”制度之下,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嚴重不對等,正是由于這種不對等,促使地方政府很自然地將目光轉向了土地。據(jù)《南方周末》報道,湖北利川曾經是一個財政要向鄰居借錢的國家級貧困縣級市,而這幾年靠賣地生財,財政收入屢創(chuàng)新高。2009年,利川出售土地使用權135.7畝,每畝單價超過了100萬元,總收益突破了億元大關,占該市財政當年一般預算收入的三分之一,成為了名符其實“土地財政”。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地價的節(jié)節(jié)飆升、地王的頻頻出現(xiàn),致使房價變成了一匹脫韁的野馬。
3 改革“分稅制”是降低房價的有力措施之一
近來國家出臺了許多政策對高房價進行調整。4月份出臺的“國十條”,重點是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和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給,這對抑制房價的快速上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從6月10日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1至5月全國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與去年同期相比,全國5月份房價同比漲幅達12.4%,環(huán)比仍上漲0.2%,因此還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拉住這匹脫韁的野馬。筆者認為對分稅制進行改革是抑制房價的有利措施之一,因為只有增加了地方財政的收入來源,抑制了地方政府賣地增收的沖動,才能將地價降下來,從而降低房價。分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實現(xiàn)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的匹配,主要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3.1 重新劃分財權,增加地方財政的收入
目前,已經披露的有關分稅制調整的方案大致有兩種,一種方案是把增值稅全部歸中央,然后再對所得稅等稅種進行調整;另一種方案是把企業(yè)所得稅全部歸中央,增值稅增加地方留成。這兩種改革方案都有很大缺陷,最大的問題是進一步增強中央財政而削減地方財政,導致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的進一步背離,容易導致地方政府因資金缺口而進一步忽略公共產品的提供,并增強其實施亂收費和賣地的動力。
更合適的做法是把剔除個人所得稅部分的所得稅全部歸地方,而適當增大中央財政的增值稅占比。因為增值稅全部歸屬于中央,地方政府發(fā)展經濟的積極性將受到嚴重挫傷,而稅源管理難度大的所得稅歸地方,不僅可以解決目前地方政府收入來源不穩(wěn)定、無力承擔事權的矛盾,也能解決目前企業(yè)尤其國有企業(yè)因統(tǒng)一由總部繳稅而導致的各地方征管中出現(xiàn)的種種矛盾。同時,個人所得稅由中央財政統(tǒng)管,也符合目前勞動力自由流動的現(xiàn)實要求。
3.2 減少地方財政的事權,由中央財政負擔公共性支出
根據(jù)公共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和國際慣例,具有再分配性質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等公共性支出幾乎都應由中央政府提供。因此應將社會撫恤和救濟支出、社會保障補助支出、行政事業(yè)單位離退休經費、醫(yī)療保障支出、興修水利支出等由中央財政承擔,減輕地方財政的負擔,從而避免地方財政對土地的過分依賴。
如果土地價格降下來了,相信我國各地區(qū)的房價一定會大幅度地回落。
參考文獻:
[1]中國高新技術產業(yè)導報:《中央地方將重新分稅,財政體制醞釀新局》,2008.7.
[2]王艷霞.《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在我國的實踐》.
[3]魏也.《分稅制改革應彌補現(xiàn)存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