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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公司治理研究從具有典型股權分散結構的美國轉向其他國家時,控制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股權代理沖突逐步取代了股權分散下的傳統(tǒng)委托代理沖突,成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重點問題(Shleifer and Vishny,1997)。傳統(tǒng)的公司治理理論與實踐將關注的重點置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上(Berle and Means,1932;Jensen and Meckling,1976),但在現實的上市公司治理實踐中,持有不同股權比例的股東對公司治理有著不同程度的參與動機和能力,由此可能形成不同股東間的利益沖突,進而對公司治理產生重大影響。在大股東治理模式下,一方面大股東的管理和監(jiān)督能夠避免中小股東“搭便車所帶來的同樣能分享控制權共享收益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大股東的利益未必與中小股東的利益一致,大股東就有獲取私利,也就是攫取控制權私人收益,從而可能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傾向(Edwards and Weich enrieder,2004:劉少波,2007)。因此,在大多數國家里,如何約束這種侵害行為已經成為對公司治理的挑戰(zhàn),從而產生了當今公司治理研究領域中最為前沿的課題之——“控制權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01)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