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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意思表示瑕疵

在民法的體系中,法律行為制度占據(jù)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意思表示制度作為法律行為制度的核心既是法律行為效力的根據(jù),也是法律行為價值評價的基點,它保證了社會中交易安全的有效進行。但不是每一個法律行為都能順利的經(jīng)歷成立并且生效的過程,其中,必然會有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為,這是難以避免的。那么,為了盡快確定意思表示及所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就要制定一個有關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規(guī)則。
   一、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概述
  關于意思表示的概念,主要的有以下幾種觀點。彭萬林學者認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在意圖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的過程”;王利明學者認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的行為”;魏振瀛學者認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郭明瑞學者認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為的行為人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目的以一定得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北疚囊韵碌恼撌鲋?,采用最后一種觀點。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與表示不自由兩種情形。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類型及其效力
  (一)意思表示不一致及其效力
  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內心意思與外在的表示出現(xiàn)差異。不一致的情形可分為兩類:
  1、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表意人明知真意與表示不一致而進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故意造成的。它分為兩種情形:
 ?。?)真意保留
  也稱為“心中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隱匿心中的真意,對外表示與真意不同意義的意思。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則上仍然有效,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之所以有效,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是,如果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為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則該意思表示無效。
  (2)虛偽表示
   是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進行的虛假的表示。虛偽表示是無效的,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虛偽表示一律無效;二是在對第三人的效力上,虛偽表示原則上無效,但善意第三人原則上可以主張行為無效,也可主張行為有效。
  2、無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不知真意與表示不一致而進行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過失造成的。分為兩種情況:
 ?。?)錯誤
  表意人不知真意與表示不一致而進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欠缺為表意人所不知曉。錯誤是最常見的意思表示瑕疵,正因為它常見,所以如果每個錯誤都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那么交易安全必然受到影響。只有在一定情形下,允許根據(jù)表意人的真意做出不利于相對人的法律后果。
  關于錯誤的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錯誤的意思表示,表意人自意思表示之后1年內可以撤銷,但對第三人或者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錯誤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由它產(chǎn)生的法律行為的性質為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可撤銷即表示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了。
  (2)誤傳
  是指意思表示的內容因傳達人或者傳達機構傳達而導致的錯誤。表意人通過傳達人或者傳達機構(例如郵電局)傳達意思表示的,傳達人或者傳達機構未必能夠準確無誤地傳達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時會出現(xiàn)誤傳的現(xiàn)象。誤傳在法律上的效力與錯誤是相同的。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及其效力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因他人不當干涉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從而使意思表示具有瑕疵?;谝馑甲灾卧瓌t,表意人在意思表示受到不當干涉時,意思表示不應完全發(fā)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不自由分為兩種情形:
  1、欺詐
  是指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表意人陷入錯誤判斷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關于欺詐的法律效力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討論:(1)對當事人的來說,當欺詐人是法律關系一方的當事人時,則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當欺詐人是法律關系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時,如果相對人明知事實的,或者應當知道事實的,則表意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否則不能撤銷意思表示,如果沒有相對人的,表意人即可撤銷意思表示。(2)對第三人來說,表意人因被欺詐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銷權能否對抗第三人,取決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
  2、脅迫
  是指以不法加害相威脅,迫使表意人在恐懼的情況下做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因被脅迫而作出的任何意思表示,均可撤銷;被欺詐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部分可以撤銷。撤銷因被脅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點與被欺詐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
  
   三、我國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完善
  首先,關于意思表示瑕疵形態(tài)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更加完善。在現(xiàn)實生活中,各種瑕疵形態(tài)都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法律對此類情況沒有明確規(guī)定,給司法實務帶來處理上的困難。例如誤傳,目前在《民法通則》中沒有規(guī)定,只在《民通意見》中作了規(guī)定,應當將其納入民法典中統(tǒng)一規(guī)定。再例如意思表示錯誤,按照《民通意見》的解釋只規(guī)定了針對合同內容表示的錯誤,但是對于表示行為錯誤、動機錯誤等都沒有規(guī)定。
  其次,應當完善有關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的規(guī)定。對于《民法通則》第58條、59條關于可撤銷與無效法律行為不恰當?shù)囊?guī)定,《合同法》第52條、第54條雖然已作了修改,但是由于合同只是債的一種發(fā)生原因,《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合同領域,而立法有關意思表示瑕疵的規(guī)定作為法律行為制度的核心內容,其適用范圍包括物權、債權、親屬關系、知識產(chǎn)權等全部民事活動。
  再次,有關于撤銷權的相關規(guī)定也應當更加完善。撤銷權是形成依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fā)生、變更和消滅,因此撤銷權的行使對相對人來說極有可能導致不公平的現(xiàn)象發(fā)生。[14]所以法律關于撤銷權的規(guī)定應當相對嚴格。關于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從保護受害方當事人的利益出發(fā),是否應規(guī)定撤銷權只能由受害方當事人享有。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可以借鑒德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不必作方式限制。
  
   四、結論
  意思表示作為法律行為的基本與核心要素,是大陸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作為一種法律的高度抽象,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理論的產(chǎn)生經(jīng)歷了漫長的過程;同時,作為與法律行為相伴相生的法律概念,它與法律行為又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意思表示瑕疵作為民事生活交往中一種不可避免的現(xiàn)象理應受到法學工作者的重視。
  正因為意思表示的效力對法律行為及民事法律活動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所以在規(guī)定有關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力時,不能一味的認為凡是意思表示瑕疵導致的都是無效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設立是出于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法律政策上的考慮,其為法律行為的效力評價提供了可操作的考量標準,這正是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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