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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針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現(xiàn)實情況,從責任審計的概念著手,通過對經濟責任和責任審計的概念進行分析,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體系構建內容展開研究,并對高校如何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提出具體的辦法以及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體系;構建
2004年,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中央財經大學主辦的中國財經法律論壇上的演講中指出,責任這個連接國家審計和治理之間的橋梁。2005年3月,李金華指出,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和信息化社會的發(fā)展,責任審計將是國際審計的一個發(fā)展方向。國家審計的變化意味著財務性審計將不再是國家審計的主要工作,國家審計的主要工作將轉向對責任的監(jiān)督,尤其是經濟責任的監(jiān)督,針對經濟責任的國家審計已經興起??v觀國內外的研究現(xiàn)狀及趨勢,大多數(shù)現(xiàn)有文獻是針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審計以及對于離任經濟責任的審計,近來來研究主要針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如蕭玉琴(2001),單慧貞(2002);對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多數(shù)研究針對我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現(xiàn)狀提出了完善意見,如張立民、張陽(2003)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分析與創(chuàng)新作了研究;莒和通(2003)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作了分析;張靈芝(2005)對政府審計問責制度提出了改進,彭振威(2005)對企業(y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方法與對策作了研究。而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研究,或者說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體系的分析研究較為鮮見。筆者針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現(xiàn)實情況,從責任的概念著手,提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體系的構建,以期拋磚引玉。
l 經濟責任與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分析
責任一詞有2層含義,即應盡職責和承擔的過失。應盡職責是指分內應做之事,主要包括職責和義務2層含義;承擔的過失是指不履行所負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面向經濟責任的高校審計一般關注第一層的含義,即評價職責的履行情況。經濟責任是在財產權利分割的基礎上,各財產權利主體之間所形成的關系,這種關系是以財產權利分割為基礎而產生的,沒有財產就不可能產生經濟責任,同樣,有了財產,如果所有的權利都由某一個主體所享有,沒有財產權利的分割,則也不可能產生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由經濟責任主體、經濟責任客體和經濟責任內容三要素構成。經濟責任主體,是財產權利分割的參與者,即一定財產權利的擁有者;經濟責任客體,是財產權利分割的指向物,即財產,失去了財產,財產權利的分割也就無從談起;經濟責任內容,是財產權利分割之后,第二責任主體對第一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上述經濟責任的三要素是缺一不可的。經濟責任主體是經濟責任的行為者,無行為者也就無經濟責任關系;經濟責任客體是經濟責任關系的基礎,無財產,也就無從談起財產權利之分割;經濟責任內容是經濟責任關系的最終實現(xiàn),沒有經濟責任內容,各經濟責任主體也就無法行為,同時也就失去了行為的動力。經濟責任的第一責任主體完全控制著財產的使用權,第二責任主體只是承擔著看護好單位的財產,并按第一責任主體的要求對財產進行管理,擔負著財產安全的責任。
2 個主體之間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第二責任主體掌握著第一責任主體所不能掌控的信息,即存在著信息風險。為了減少這種信息風險,第一責任主體必須借助于一種可靠的機制來鑒證信息,這種機制就是審計。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就是經濟責任的鑒證。
高校作為事業(yè)單位,其主要經濟責任在于對財政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以及對自有經營項目的運作執(zhí)行情況的管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高校作為一種獨立運行的行政事業(yè)組織,逐步登上了歷史的舞臺。從最初的教學為主,逐步過度到教學、科研與服務并重,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在保證教學的前提下,盡可能加強教科研與服務社會,代人民管理國有資產,履行相應的經濟責任。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國有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及其他審計法規(guī)定的被審計單位強制進行的,通過對其權力使用與職能實現(xiàn)的經濟資料的審查,最終對其在財經法規(guī)方面、經濟效益方面、社會公益方面的責任承擔的情況發(fā)表意見。關注責任即關注部門責任和人員責任,是問責理論的進步。將責任審計的目標定位于部門,再將部門責任區(qū)分組織責任與職員責任,可以將兩方面的責任落實,實現(xiàn)對個人責任的完全追索,個人不能承擔的向部門追索。開展責任審計,可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責任承擔情況,將具體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身上,使責任人無法分散、回避、無視責任。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為適應加強干部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而提出并逐步發(fā)展起來的。它是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運用審計手段檢查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從而為干部管理部門考核、任免干部提供參考依據。
2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體系的構建實施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高校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維護財經法紀,促使高校領導干部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自我約束能力,推動黨風和廉政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應該成為我國的一種審計種類,是審計主體授權或受托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所在部門或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對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所進行的獨立的監(jiān)督、鑒證和評價活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體系主要包括:審計主體、審計對象、責任主體、資金使用的受托責任和配套制度等。
2.1審計主體審計主體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及其人員,即在審計活動中主動實施審計行為,行駛審計監(jiān)督權的審計機構及其審計人員。審計主體貫穿著審計信息產生過程的始終,對審計信息質量起著決定作用,是制約審計信息質量的第一因素。審計主體通常是指審計關系中的審計人,即接受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而成為實施審計的主體。
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主體是專職機構和專業(yè)人員。專職機構是以審計為專門工作的單位,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專業(yè)人員是上述專職機構的審計人員。
2.2審計對象審計對象主要包括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兩大類。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要是高校的黨政領導人員及其任職期間所在部門或單位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活動以及這種經濟活動所反映的經濟責任。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高校財政收入和支出項目日益增多,教育和公用事業(yè)的發(fā)展,單位以及部門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加重,各種管理水平的提高,經濟責任指標的建立,為高校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創(chuàng)造了條件。
2.3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是指承擔責任的主體,即責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責任主體、間接責任主體與連帶責任主體。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新型審計制度,與當前我國的法律環(huán)境密切相關。作為責任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審計責任,具有承擔責任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
2.4資金使用的受托責任資金使用的受托責任是指高校部門由于財政、財務資金的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而發(fā)生的責任。主要包括財經法紀責任、經濟效益責任和社會公益責任三方面。財經法紀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必須保證其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濟效益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必須保證其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能夠實現(xiàn)應有的經濟效益、效果與效率;社會公益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必須保證其以獲得社會公益為目的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產生應有成果,或在其他活動中不損害社會公益。
2.5配套制度配套制度是指審計本身之外的相關制度措施,如問責制審計。由于進行審計時需要相關標準來評價責任,問責時也需要相關規(guī)定來界定責任,這些配套制度是責任審計所依托的必要保證。
2.6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單項經濟責任審計、多項經濟責任審計和綜合經濟責任審計3種。目前多以綜合經濟責任審計來進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審計,對財產安全責任、最大善意使用責任、合法使用財產責任以及社會責任等進行鑒證。綜合經濟責任審計是以全部經濟責任為對象的審計。
3 開展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3.1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審計的重點前幾年的審計風暴已經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反響,使社會公眾越來越對國家審計提出了更高要求。國家審計的屢審屢犯現(xiàn)象浪費了大量的審計資源,影響了國家審計的權威性。問責制的產生與建立,要求國家審計面向責任,即將國家審計的主要工作轉向政府責任,轉向高校責任,轉向高校的經濟責任與非經濟責任。
3.2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完成資金使用的受托責任任何一種審計都不可能面向全部責任,既沒有這種能力,更沒有這種職責。對高校經濟責任的審計,應關注責任,構建高校領導責任體系。關注資金使用的受托責任,是指高校按照《審計法》規(guī)定,由于組織財政、財務資金的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而發(fā)生的責任。
3. 3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需要采用責任基礎(導向)審計模式責任基礎(導向)審計模式以界定、評價責任為重點,在確定的責任評價目標下,決定審計測試的程度與范圍。通過對高校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審計,評估其工作效果,將評估意識貫穿到審計的全過程,從而體現(xiàn)審計的工作重點。責任基礎(導向)審計模式具有以責任為中心、以評價責任為目的、審計報告以評價責任為主要內容等特征。責任審計可以使國家審計跳出審計怪圈,并實現(xiàn)工作提升。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的組成部分,不可或缺,使國家審計在宏觀經濟調控中作用增強、地位提高;使被審高校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落到實處,促使其改進相關工作。
3.4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代性高校作為我國經濟的一個主要部門,需要從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任職過程和任職滿離任進行監(jiān)督評價。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對老師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作出重大決策情況、執(zhí)行國家財經法規(guī)情況以及個人遵守廉政紀律情況等進行審查考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斷領導干部是否具有從事高校經濟工作和教學管理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質和決策水平,也能正確評價領導干部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是否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紀,因此其具有前沿性和時代性。
3.5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確定和標準把握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是以領導干部的任期為考核階段。可以實行一年一小審,三(二)年一中審,五(三)年一大審。中審、小審一般可以與財政財務審計相結合,注重檢查重大決策失誤、經濟問題和違法違紀行為,大審時再進行全面審計。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huán)是審計評價。
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在評價上缺乏科學、客觀的標準,致使在實踐中難于操作。因為領導干部在上任之初,對應的崗位職責是什么,經濟責任是什么,均需要明確的界定,而干部管理部門一般沒有就經濟責任給他們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或書面交代。我們發(fā)現(xiàn),被審計對象大多不清楚自己究竟有哪些經濟責任,這既不利于領導干部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又給審計評價帶來了極大的困難。正因為缺乏明確的標準,嚴重地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規(guī)范性和準確性,增加了內部審計的風險。
3.6加強審計隊伍,壯大審計力量隨著高校辦學規(guī)模的擴大和新校區(qū)建設全面鋪開,審計隊伍有限,審計力量不足的問題更加突出。審計部門要想在較短的時間內,把這么多的領導干部逐個進行審計,顯然是不可能的。即使逐個審計了,審計質量也難以保證。
同時,經濟責任審計對高校內部審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既要求懂得財務收支與審計的專業(yè)知識,還要有較強的調查研究能力、信息提取分析能力和較高的政策把握水平。
由于高校審計任務繁重和經費緊張的問題,審計人員沒有時間也沒有精力外出進修培訓,審計隊伍的素質適應不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需要的矛盾也就更加突出。因此,應加強壯大高校審計隊伍,通過審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