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所在地區(qū)、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jiān)督、評價、鑒證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要求而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其在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秩序、推進依法治國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也要看到在現實中,經濟責任審計并沒有充分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未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正是制約經濟責任審計未能充分發(fā)揮應有作用的主要因素之一,突出表現在單一的審計監(jiān)督手段有限,很難直接左右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的命運,加上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往往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審計問責對于個人或單位都存在較大的難度,審計結果執(zhí)行、審計整改難的現象仍然存在。其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影響了效果的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主要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依據,除開少數涉及嚴重違紀違規(guī)的問題,結果報告一般很難影響領導干部個人的管理使用,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加上結果不公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社會公眾缺乏溝通,也造成了社會公眾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些誤解,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走過場,經濟責任審計的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缺乏權威性。
怎樣才能更好地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呢?筆者淺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既是是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推動力,也是經濟責任審計發(fā)展的必然趨勢,無論是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國家治理的作用還是體現發(fā)揮審計的本質是國家的“免疫系統”的功能都有著深遠的意義,理由如下:
1.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有利于促進權利在“陽光”下運行,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促進公民參與國家治理,推動民主法治進程。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遵照規(guī)定,社會公眾通過各種途徑,將管理國家事務的公共權力委托給了各級黨政機關,雙方形成了權力的“委托—代理”關系,社會公眾有權通過信息公開途徑獲悉并監(jiān)督其所委托的公共權力的運作情況及其運作結果,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目標,知情權尤其是公共權力信息的所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沒有知情權,就無從談起對公共權力的制約與監(jiān)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與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相一致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能夠滿足社會公眾對黨政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信息需求,把領導干部代理人民群眾來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資產、資源的有關信息主動公布于眾,揭示和反映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中的違紀違規(guī)、管理不規(guī)范等問題,讓權力運行暴露在社會公眾的“陽光”之下,促進領導干部不斷加強和改進公共服務,做到依法行政、科學規(guī)范,促進勤政廉政建設,遏制與懲治腐敗,增強政府工作的威望和公信力??梢娊洕熑螌徲嫿Y果公開既是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又會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發(fā)展。
2.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有利于整改審計所反映的問題,發(fā)揮審計的本質是國家的“免疫系統”的作用,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審計的目的不是查出問題,而是要在查出問題的基礎上,對癥下藥,整改審計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從而徹底清除病癥,發(fā)揮免疫系統的功能。審而不改,還不如不審,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將審計監(jiān)督與社會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有機結合,形成監(jiān)督與整改的強大合力。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無疑會給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和單位產生極大的問責壓力,這種壓力將促使被公告對象主動、迅速地去抓好審計整改措施的落實,并促進被審計單位更加重視制度建設、規(guī)范管理、提高績效。
誠然,還有些經常發(fā)生、不斷發(fā)生、反復發(fā)生的問題是因體制性障礙或制度上的漏洞產生的,而完善體制、機制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這并不能由此貶低結果公開對于問題整改的作用,相反,正是由于結果公開才能降低整改的社會成本,縮短整改的時間。舉個審計之外的例子,對于沉疴多年的三公消費,民間曾多番建言獻策,官方也屢次提出治理方案,實際結果卻是越限制,越泛濫,再好的政策只能流于形式,“隱而不說”正是“三公”經費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但是自2011年啟用公開三公經費的做法,徹底打開政府消費賬本,將其赤裸裸地暴露在陽光之下,這就為遏制“三公”消費,降低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創(chuàng)造了條件,為政府權力的正確行使施加了壓力。
3.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有利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自身的工作質量,是推動經濟責任審計事業(yè)深入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審計機關在監(jiān)督別人的同時,自身也需要被監(jiān)督,不被監(jiān)督就無法進步也難以取信于人,而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這把“雙刃劍”就是一種吸收監(jiān)督的好方法,使審計機關的成果公開透明,直接面對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向社會公布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就必須保證事實確鑿、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處罰的尺度把握正確,對領導干部履責的審計評價和結論經得起社會公眾的質疑,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從而逼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強化質量和風險意識,促進其不斷增強專業(yè)素質、提高水平、改進工作,以過硬的審計質量扎實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一步向法制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方向發(fā)展,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審計機關、審計干部就無法應對這一重大挑戰(zhàn),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就無法得到社會公眾實實在在的認可。
為了更好地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工作的有序開展,筆者認為在充分認識上述必要性的基礎上,還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的立法工作。
要堅持不懈的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工作就必須得到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和明確,目前關系到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的法律法規(guī)不可謂不多,其中包括《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等,但相關條文缺乏剛性,如《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其中規(guī)定的就是“可以”這一選擇性條款,而不是“必須”、“一定”等約束性條款,沒有明確其義務性;再如《審計法》規(guī)定“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經濟責任審計所涉及的往往又是一些深層次的信息,到底哪些內容適宜公布,哪些不宜公布,國家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也不是很明確,這就使得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工作表面上有法可依,實際上卻得不到法律法規(guī)的強力支撐,因此必須要做好立法工作,使法律法規(guī)明確清晰,完整規(guī)范,才能強力支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工作的開展。
2.進一步保障審計機關的獨立性。
首先要在經費保障上理順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的關系,將審計經費單獨列入預算,切實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必需的經費,徹底擺脫靠收繳資金解決經費來源的局面,最大限度減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與財政部門、被審計單位之間的利益關系,這一點尤以基層審計機關更明顯。其次在審計結果匯報制度上變革,變“階梯式”為“扁平式”,改變審計結果層層匯報的做法,將審計結果平行匯報,同時向本級黨委、政府、人大、上級審計機關匯報,這樣做能夠在暫未改變現行審計體制前提下盡量淡化審計屬于政府內部監(jiān)督的色彩,既體現黨管干部的原則,又能爭取人大和上級審計機關的支持,客觀上減少某一方面對審計機關獨立開展工作及審計結果公開的干預,防止審計結果所應公開的問題被層層過濾。誠然,關于進行國家審計體制改革,改行政性為立法型,增強審計獨立性呼聲已經是越來越高,但目前還只是處于理論探討階段,改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匯報制度的方法也只是此階段的嘗試之策,增強審計機關的獨立性任重道遠。
3.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應堅持的原則。
一是堅持客觀公平的首要原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公告必須建立在事實明確、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公平的基礎之上,做到內容“鐵”,事實“鐵”,確保審計結果公開不出半點毛病。二是遵循及時穩(wěn)妥的必要原則,既要保證結果公開的時效性,及時滿足社會公眾對審計工作的知情權,還要顧及結果公開的穩(wěn)妥性,結果公開至少應在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落后實行,同時還要考慮審計整改,可能存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情況及其需要的時間。三是注重規(guī)范簡明的便民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不能簡單等同于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積極借鑒其他審計項目結果公告的做法,改變以被審計單位為對象的報告形式,制定出統一規(guī)范、適宜面向社會公眾的文書格式,在內容上盡量達到全面完整,將被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查出的主要問題、審計處理意見、被審計對象整改落實等情況涵蓋其中,文字表達上還要做到簡明扼要,讓社會公眾看的明白,知的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