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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摘要】2011年6月30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正式出臺,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仍有很大的空間。本文從工資的平均發(fā)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捐贈、股東稅后分紅與稅前發(fā)放工資選擇這四個方面,來探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方法。
【關(guān)鍵詞】工資 薪金 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一、工資平均發(fā)放的納稅籌劃
相關(guān)依據(jù):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①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稅率表見下表)?!雹诘诹鶙l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 500元后的余額,為應(yīng)納稅所得額?!?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