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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個人所得稅的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zhì)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jù)國稅發(fā)[1994]127號文件和財稅字[1998]12號文件的規(guī)定,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和體育彩票的中獎收入,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 000元(含10 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 000元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發(fā)行體育彩票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的單位在設立獎項時,應當考慮當前稅收政策的規(guī)定,盡量避免剛剛超過1萬元的情況出現(xiàn)。
案例1:發(fā)行體育彩票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的單位在設立獎項時,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只設置一等獎,每個11 000元,共5個;二是設置一等獎,每個10 000元,共5個,二等獎每個1 000元,共5個。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只設置一等獎,每個11 000元,共5個。
則獲獎者應納個人所得稅=11 000×20%×5=11 000(元),稅后收入=11 000×5-11 000=44 000(元)。
方案二:設置一等獎,每個10 000元,共5個,二等獎每個1 000元,共5個。
則獲獎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后收入=10 000×5+1 000×5=55 000(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個稅11 000元,多獲取稅后收入11 000元(55 000-44 00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籌劃點評:只有當獎金超出10 000元達到一定數(shù)額時,獲獎者才不會感到“吃虧”。實務中,可以通過設立方程式求解均衡點。設獎金為X,則有X(1-20%)≥10 000,解得X≥12 500(元)。也就是說,區(qū)間(10 000,12 500)是非有效區(qū)間,如果獎金設在這個區(qū)間,稅后收入反而會低于10 000元。因此,發(fā)行體育彩票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的單位在設立獎項時,應當考慮當前稅收政策的規(guī)定,要么小于或等于10 000元,要么超過12 500元。
二、利用企業(yè)所得稅的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居民企業(yè)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因此,對于預計當年度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情況,企業(yè)可以考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將超過500萬元臨界點的所得分攤到以后年度,這樣就可以完全享受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優(yōu)惠政策。
案例2:2012年12月15日,青島先鋒電器有限公司以1 400萬元的價格轉讓其擁有的某項專利技術,技術轉讓成本和相關稅費為400萬元,則技術轉讓所得為1 000萬元(1 400-400),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2012年12月15日,該公司簽訂金額收款的技術轉讓合同。
則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1400-400-500=500(萬元)
2012年應納企業(yè)所得稅=500×25%×50%=62.5(萬元)
方案二:簽訂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約定2012年12月15日收取700萬元,2013年1月15日再收取700萬元,則400萬元的技術轉讓成本與相關稅費也相應地在兩個年度均分。
則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700-200-500=0(萬元)
2012年應納企業(yè)所得稅=0(萬元)
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700-200-500=0(萬元)
2013年應納企業(yè)所得稅=0(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62.5萬元,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籌劃點評:分期確認技術轉讓所得的優(yōu)勢在于將技術轉讓所得分攤在不同的納稅年度,使每一年度企業(yè)的技術轉讓所得都不超過500萬元的臨界點,這樣企業(yè)在各年度就可以充分享受企業(yè)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