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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審轉型背景下深化人行離任審計的構想

在審計實踐中進一步強化并努力加以運用“風險導向、控制驅動、關注績效、服務治理、增加價值”的理念,是內審轉型發(fā)展的要求。深化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基本思路,是離任審計突出經濟責任,同時兼顧相關領域的內部控制。內審轉型發(fā)展對人民銀行離任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內審轉型背景下深化人民銀行離任審計,值得我們思考。

一、當前人民銀行離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領導干部離任后才審計?!秾徲嬛贫取访鞔_規(guī)定,除了特殊情況外,領導干部離任應先審計后離任,這是領導干部離任時必須經過的程序。領導干部離任,就是因提升、調動工作、離退休、辭職(辭去職務或辭去公職)等情況離開原任崗位和職務,一般來講都是有足夠的時間先審計后離任,只有當有的單位出現重大混亂局面或重大風險時,需要緊急從別單位或下級調入“能人”時,或者領導干部突然提出辭去公職,或者人民銀行進行重大體制改革,領導干部需大變動等特殊情況時,領導干部才可先離任后審計。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任何特殊情況,領導干部都是先離任后審計,既違反了《審計制度》規(guī)定,又給工作帶來了被動,尤其是領導干部離任提升,假如離任審計中發(fā)現已離任提升的干部有重大問題,雖然可以根據審計情況對其進行公正、客觀處理,但給單位工作和上級行威信都會帶來不利影響。

2.離任審計與人事、紀檢部門考核、考察結合不夠。領導干部離任,尤其是領導干部提升和調動工作,在領導干部離任前,人事和紀委監(jiān)察部門就會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貫徹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金融方針政策,重大事項的決策能力,領導、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勤政廉政及廉潔自律,執(zhí)行財經紀律,干部任用等情況進行認真考察、考核,考察、考核的范圍基本在離任審計的范圍之中。但在實際工作中,離任審計與人事、紀檢部門的考察、考核往往脫節(jié),結合得不夠好,人事、紀檢考察、考核一般在領導干部離任前進行,離任審計一般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因而容易出現重復審計、考核,離任審計結論的作用被沖淡,對領導干部進行全面、客觀、公正評價也會受到影響。

3.離任審計與全面審計脫節(jié)。全面審計是對一個單位的各項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評價,離任審計的內容一般不會超出全面審計的范圍。在基層人民銀行,全面審計一般每年安排1/3的單位,也就是說所有單位三年就可輪審一遍,縣(市)支行比較少的,每兩年就對其全面輪審一遍。通過全面審計,基本上可以對一個單位當然也包括領導干部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但在基層行,離任審計往往與全面審計脫節(jié),即使是上一年或剛剛對單位進行過全面審計,也不能作為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依據,還得重新安排離任審計,離任審計也不能代替全面審計,離任審計后不久又得安排全面審計。兩者結合得不夠好,容易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工作壓力,影響了正常的工作。

4.離任審計重點不夠突出。《審計制度》規(guī)定,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對象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正副行長、重要業(yè)務部門、(包括資金、財務、金融監(jiān)管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等;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人權、財權、物權、黨風廉政建設、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金融方針政策、重大事項決策處置等情況,包攬了人事和紀檢部門對離任領導干部考核、考察的內容,概括了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金融監(jiān)管、金融服務、內部管理、黨建工作等全部工作,因而離任審計重點不夠突出。

5.離任審計無詳細的評價標準。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后,應該對領導干部在任期間作出一次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秾徲嬛贫取芬?guī)定,派出行提交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審計對象履行職責的基本情況,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及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處理意見及建議?!秾徲嬛贫取窙]有對離任審計評價標準作出詳細規(guī)定,因而基層人民銀行在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后,難于對審計對象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

6.審計質量不高。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在社會經濟活動不規(guī)范、機關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的前提下,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財務情況審計就很難達到預期效果。這是因為對財務活動的審計還只停留在對會計憑證、帳表要素的合規(guī)性、正確性的審計上,而目前的會計憑證一般都是經過多部門審核把關過的,尤其是目前實行會計核算四集中以后,縣級支行的財務支出一般要經過本級支行把關,中心支行審核,在經過兩級審核后的會計憑證上很難再查出有問題的票據,因此,作為財務審計不能僅僅停留在評價財務控制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合法、合規(guī)的層面上,而應從評價基層人民銀行財務運行效果及成效上來審計,以達到預期的審計監(jiān)督效果。審計內容和審計形式的局限性,影響到審計工作的質量。

7.離任審計成果應用滯后。審計成果是審計作用發(fā)揮的具體體現,但在具體運做時,審計成果的發(fā)揮卻嚴重滯后,和我國目前的人事制度還不能銜接。比如,我國干部任用程序是:人事組織部門首先做出決定后,干部很快就能夠到位,或是提升或是同級調動,而離任審計要有一個過程,因此,離任審計普遍是先離任后審計,造成監(jiān)督的滯后性,對于廉潔清正的干部來說,這樣不會有什么大的關系,而對于那些平調、尤其是提職的干部,一旦審計出其在工作中有嚴重的失職、瀆職現象,甚至是有腐敗問題的,而被審計者又被提職,就會在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給干部的提拔使用造成負面影響,使審計工作流于形式。

8.審計評價很難準確。審計評價是審計工作的中心內容,審計評價的好會對干部的提拔和使用起到促進作用,審計評價不好會對一個干部今后的工作蒙上陰影,但是在審計結論上很難把握,尤其是我們人民銀行系統(tǒng),無論是上級行對下級行的審計還是同級橫向間的交叉審計,由于互相之間比較熟悉,在審計結論上“人情關”這一關不好過,造成審計結論或是含糊其辭、模棱兩可,或是避重就輕、浮皮潦草,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是一筆帶過,造成審計結論不準確。

二、深化人民銀行離任審計的對策思考

1.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如果不是特別緊急情況的需要和遇重大體制改革,必須嚴格執(zhí)行《審計制度》規(guī)定,基層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均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因為,從客觀上來講,除特殊情況外,是有足夠的時間和力量做到先審計后離任,也可避免領導干部崗位變動尤其是領導干部提升后帶來的負面影響發(fā)生。

2.離任審計與人事、紀檢部門考核及全面審計相結合?;鶎尤嗣胥y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與人事、紀檢部門考核及全面審計相結合。領導干部調動工作、提升,上級黨委事前會有研究決定,在指派人事、紀檢部門對其進行考察和考核的同時,組織內審組對其單位進行審計,人事、紀檢、內審積極協調配合,通過個別談話、開座談會、民主測評,以及查賬、調閱會議記錄、查看有關制度規(guī)定及資料等,全面了解單位及領導干部的相關情況。離任審計與人事、紀檢部門考核相結合,能夠避免重復勞動,能更加客觀、真實、全面地反映離任干部及單位的情況。

3.離任審計應突出重點。離任審計時不應像全面審計那樣面面俱到,應突出重點,最主要的是能夠對領導干部在職時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關于離任審計的對象,重點應放在單位“一把手”上。

4.離任審計應建立科學的評價標準。為了使離任審計后能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離任審計應建立一個比較詳細、便于操作、科學的評價標準。評價標準可根據審計的內容和重點,分一、二、三級或優(yōu)秀、合格、差三個等級標準,凡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好,監(jiān)管有力,工作無失誤,作出了突出成效等的評為一級(或優(yōu)秀);凡執(zhí)行法規(guī)制度較好,工作有成效,無重大失誤等的評為二級(或合格);凡執(zhí)行法規(guī)制度不好,工作成效不佳,造成較大損失等的評為三級(或差)。如離任審計與人事、紀檢部門考核相結合作出評價的,可重點對其工作創(chuàng)新、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工作失誤及行使人權、財權、物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5.提高離任審計工作質量。離任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對離任領導干部作出的評價是否全面、客觀、公正。因此,必須從多方面考慮提高離任審計工作質量。一是選派事業(yè)心、責任心特別強,作風正派、公正,業(yè)務熟練,有較高分析能力和文字功底的內審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二是采取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審計,不僅是查賬簿、資料,還要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進行民主測評全面了解情況;不僅是查賬簿,還要查閱會議記錄、工作總結、監(jiān)管報告、制度規(guī)定等。三是“平戰(zhàn)”結合,注意平時審計資料的積累和情況掌握,離任審計時對重點問題、重點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四是突出重點,切忌面面俱到。五是處理好各種關系。

6.講究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審計方法是順利完成審計工作的關鍵,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在審計過程中,要針對不同的審計,選擇不同的審計方法,要采取多種辦法,力求審計全面、準確,如在審計財務支出情況時要與調查和座談相結合,要跳出就帳審帳、就憑證審憑證的圈子,通過個別談話、問卷調查、向有關部門或是來往密切的聯系單位了解情況等多種形式了解其在任職期間的財務管理狀況。同時,內審部門要加強管理,規(guī)范運作,內審人員要樹立開拓創(chuàng)新意識,積極探索在新形勢下內審工作的規(guī)律,與時俱進,創(chuàng)新思維,創(chuàng)造性的開展工作,以提高審計質量。

7.堅持客觀、公正,做好審計結論。離任審計結論是對干部一段時間來工作的總體評價,關系到干部的榮辱得失和一輩子的名聲,更重要的是對上級行正確使用干部提供客觀、可靠的依據,還可以為被審計的干部下一步的工作提出警示,起到鞭策和激勵的作用。因此對審計結論要把握好兩個原則:一是客觀性原則。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既不拔高、也不貶低,以事實為基礎。二是全面性原則。每個人都有成績、有失誤。審計結論要把成績充分的肯定,把問題說的清楚,既看成績又看缺點、看廉潔;既看整體又看局部,既看大事又看小節(jié);既看業(yè)務水平又看業(yè)務能力。

8.發(fā)揮監(jiān)督職能,重視審計結論的運用。審計的目的在于糾正錯誤,查找不足,最終是運用審計結果,內審部門要建立完善的審計檔案,并及時向紀檢、人事部門反饋審計信息,作為考核干部、使用干部的依據,對于審計出有問題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該向哪一級報告的向哪一級報告。(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撫州市中

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南豐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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