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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財政部近日印發(fā)《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八大以來,中央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以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國務院、財政部也相繼出臺了相關文件,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已成為貫徹落實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這既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發(fā)展契機,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現(xiàn)行政府采購的操作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主要是針對貨物和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的服務采購制定的,難以適應購買公共服務的需要,因此,亟須對服務項目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完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一步推動政府采購制度改革,2012年4月,我們啟動了對廣東、江蘇、上海、浙江等地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的專題調研;同年7月,結合人大重點建議辦理,我們在四川成都召開會議,對如何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問題進行研討,在此基礎上完成了《通知》初稿的起草;2013年11月,根據(jù)劉昆副部長在部內專題會議上的指示精神,我們結合《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等有關規(guī)定,以及美國、歐盟相關經(jīng)驗,對初稿進行了研究修改,重點補充了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內容;同年12月,我們召開了黑龍江等9省市參加的修改稿征求意見座談會;今年1月,按照部領導要求,《通知》作為全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會議材料上會討論;今年以來,我們將修改完善后的《通知》再次征求了國內有關專家學者和部內相關司局的意見,最終形成了《通知》。
《通知》通過要求各地分類推進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加強政府采購服務項目采購需求管理,靈活開展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嚴格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推進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等措施,確保相關制度創(chuàng)新符合《政府采購法》的精神和宗旨,與現(xiàn)行政府采購制度框架保持一致和銜接,并解決好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怎么買”“買得值”“向誰買”等問題。
記者:《通知》中對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的分類是如何確定的?
答: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標準的公共服務概念,也沒有統(tǒng)一的范圍界定。為方便地方的理解和操作,我們結合有關部門的研究成果、專家意見以及國際經(jīng)驗,根據(jù)現(xiàn)行政府采購品目分類,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jiān)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和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三類。同時,根據(jù)履約驗收的不同要求,又將公共服務細分為以物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和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以此保證服務分類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記者:《通知》如何體現(xiàn)采購環(huán)節(jié)的靈活性?
答:一方面,《通知》與剛剛出臺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作了銜接,提出對于采購需求處于探索階段或不具備競爭條件的第三類服務項目,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適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財政部門要簡化申請材料要求,也可以改變現(xiàn)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實行一攬子批復。另一方面,《通知》明確了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xù)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此外,《通知》還提出,對項目的資金節(jié)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yè)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對于服務項目驗收或者績效評價結果優(yōu)秀的供應商,在同類項目的采購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考慮。這些“寬免”措施大大增強了服務采購的靈活性。
記者:在操作環(huán)節(jié),《通知》為地方預留了哪些創(chuàng)新空間?
答:在財政部74號令已有規(guī)定的基礎上,《通知》在變更采購方式審批、采購合同簽訂及采購結果評價等方面僅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鼓勵各地各部門在堅持大的原則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創(chuàng)新,制定細化的操作程序和辦法,分品目研究發(fā)布各類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標準,探索研究金額不固定、數(shù)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許經(jīng)營服務等新型政府采購合同,并制定相應合同范本,促進服務采購順暢高效。
記者:《通知》如何體現(xiàn)政府采購物有所值理念?
答:一方面,《通知》明確了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在不同項目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對采購需求的制定提出要廣泛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或社會公眾的意見,確保政府采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采購文件準備與驗收等不相容崗位分設等要求,以加強政府采購服務項目采購需求管理,實現(xiàn)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價格、質量、效率的內在統(tǒng)一,確保買到物有所值的服務。
另一方面,《通知》從驗收的標準、驗收書應包含的內容、驗收方式、驗收信息的公開等方面,對現(xiàn)行法律有關履約驗收的規(guī)定作了細化,提出了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等項目,探索采用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制度,促進供應商保證服務效果,提高服務水平,倒逼政府采購服務項目實現(xiàn)物有所值的績效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