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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19〕5號
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銀保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滿足資本市場改革與發(fā)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xù)全面趨同,規(guī)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環(huán)境和注冊會計師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應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財務報表披露審計等方面審計實務的新發(fā)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以下統(tǒng)稱本批審計準則),現(xiàn)予批準印發(fā),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及《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中,相應的18項審計準則同時廢止。 執(zhí)行中有任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附件: 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guī)的考慮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 8.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 9.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yè)務涉及的期初余額 1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1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1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1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 1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1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 18.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yè)務實施的質量控制
財政部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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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