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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文摘2001.9
會計準則下“遞延稅款”科目的運用
毛雨亭
在會計準則下對“遞延稅款”科目的運用,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首先是一個實踐的問題,筆者就具體操作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遞延稅款”科目在具體會計準則下的現狀。
“遞延稅款”屬遞延資產。遞延資產又稱遞延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是指本身沒有交換價值,不可轉讓,一經發(fā)生就已消耗,但能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未來收益的會計期間抵補的各項支出。在實務中判斷是否作為遞延資產核算須看是否具備:1、預計在以后一年以上的會計期間能否獲利,或者說是否能為企業(yè)未來帶來經濟效益。2.已發(fā)生的費用能否攤銷到以后各個會計期間的成本費用中去,或者說企業(yè)未來期間取得收益能否抵補已發(fā)生的支出。由此可見,應納稅款在時間上滯留掛賬超過一年以上的,“遞延稅款”符合遞延資產定義。但由于所得稅準則中對遞延所得稅進行了涉及與規(guī)范,而“遞延稅款”在遞延資產準則中未予涉及。即所得稅準則中只涉及了所得稅,對流轉稅等其他稅則未涉及,所以“遞延稅款”在具體會計準則下出現了一個真空。按常理及規(guī)范,“遞延稅款”符合遞延資產準則,應歸屬于遞延資產核算的內容,但由于所得稅準則中有“遞延所得稅”的規(guī)范而未能納入核算范圍,出現兩個準則均可納入規(guī)范卻兩個準則均未納入規(guī)范的尷尬局面,這就是“遞延稅款”在具體會計準則下的現狀。
二、“遞延稅款”科目具體運用的實例。
此處所舉“遞延稅款”科目具體運用是指非遞延所得稅,而是流轉稅及其他稅種,尤其是稅收確認與計量的應稅收入與財務確認與計量的會計收入或征稅依據不一致而造成的差異。例如,對于房地產企業(y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其在預收賬款核算的預收款、預售款均屬計稅依據,而《關于營業(yè)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企業(yè)計算應繳納營業(yè)稅在“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這就產生當期會計收入與前期計算的應繳營業(yè)稅不配比的問題。若將根據預收款、預售款計算應繳的營業(yè)稅歸屬在“遞延稅款”科目核算,則可解決這個問題,計算時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yè)稅”科目。待預收款、預售款轉為收入后,再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
三、“遞延稅款”科目的運用與信息披露的客觀性。
由于稅收在對應稅收入的計量與確認和財務會計收入的計量與確認在時間上產生的差異,使得應納稅款須有一個暫掛科目來核算,才能使應納稅款與會計收入相配比,但“遞延稅款”科目的運用只是應納稅款在時間上滯留掛賬超過一年以上才納入規(guī)范,對于在時間上滯留掛賬不超過一年的,卻要在“待攤費用——待攤稅款”科目核算。因此在房地產企業(yè)應納營業(yè)稅的核算上這兩個科目均可運用的,因為從預收款到轉為會計上的收入的時間長短是因工程項目工期不同而不同,超過一年工期的工程大量存在,一年以內跨月度的工程也大量存在。這就需要正確運用“遞延稅款”科目和“待攤費用——待攤稅款”科目,使月度之間、年度之間的會計收入與應負擔的稅金相配比,從而保證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能真正產生客觀性揭示其經濟活動的信息。根據我們對浙江省蘭溪市城鄉(xiā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省蘭溪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近兩年來的具體運用,說明對在會計核算上的預收賬款、預售款進行征收的稅款時間差異,在一年以上的納入“遞延稅款”科目進行核算,一年以內跨月度的納入“待攤費用——待攤稅款”科目核算,能較為客觀地揭示經濟活動的成果,客觀地反映本年應負擔的營業(yè)稅金與附加,客觀地反映本年的會計利潤,也客觀地反映了目前股東的利益與潛在股東的利益。
作者單位:蘭溪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