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披露是指在強制性披露的規(guī)則要求之外,公司管理層自主提供的關于公司財務和公司發(fā)展等其他方面的相關信息。近年來自愿性披露的問題日益受到關注。本文從國內外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研究的角度予以綜述。
一、國外相關研究
國外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自從Balland Brown開創(chuàng)性地利用實證方法對會計信息的有用性進行研究以來,大量的學者圍繞該問題展開了研究,并取得了豐厚的研究成果。
(一)公司規(guī)模與自愿性信息披露
Chow(1987)等人的實證檢驗表明:就墨西哥52家制造業(yè)公司而言,自愿性信息披露只與規(guī)模有關系。Cooke(1992)發(fā)現(xiàn)日本公司自愿披露程度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是公司規(guī)模。Lang和Lundholm(1993)研究發(fā)現(xiàn)公司規(guī)模越大,其披露評分等級越高。Meek Roberts和Gray(1995)的研究結論是:公司的規(guī)模、所在國家或地區(qū)、上市情況和行業(yè)是最重要的影響美、英、歐洲大陸跨國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
(二)公司盈利能力與自愿性披露
Forker(1992)的研究表明,業(yè)績因素會促進多倫多證券交易所8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Lang和Lundholm(1993)實證結果發(fā)現(xiàn)公司績效越好,其披露的評分等級越高。Bernard Raffournie(1995)研究發(fā)現(xiàn),財務信息的自愿性披露程度與瑞士上市公司利潤呈現(xiàn)正相關關系。Matolcsy和Lim(2007)發(fā)現(xiàn)公司盈利能力與自愿性披露呈顯著正相關。然而Mcnally(1982)、Meek(1995)等人的實證研究結論是,上市公司業(yè)績、盈利能力不影響自愿性披露。
(三)公司財務杠桿與自愿性披露
Chow(1987)等人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與財務杠桿、在位資產(chǎn)(公司固定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與公司市場價值之比)兩因素無關。Hossain(1995)等發(fā)現(xiàn)財務杠桿對1991年新西蘭55家上市公司年報自愿性信息披露有顯著影響。Meek(1995)等對美、英、歐洲大陸跨國公司年報的研究表明,財務杠桿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無影響。
(四)公司治理結構與自愿性信息披露
Healy(1999)研究發(fā)現(xiàn)信息披露程度的上升與機構投資者占公司權益資本的比例上升有聯(lián)系。Chen(2000)研究發(fā)現(xiàn)獨立董事的存在能夠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Haskins(2000)的研究表明,亞洲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低。Simon(2001)研究發(fā)現(xiàn),存在稽查委員會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動機較強,家族成員構成比例與公司自愿性披露呈現(xiàn)負相關。Gerald(2002)研究表明,香港和新加坡的62家工業(yè)類上市公司外部股東的持股比例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成正比。Eng(2003)研究發(fā)現(xiàn),新加坡交易所158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程度與管理層持股比例、獨立董事比例呈顯著負相關,與政府持股比例呈顯著正相關。F. A. Gul和S. Leung (2004)研究發(fā)現(xiàn),香港385家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報告的自愿披露水平與董事長、CEO兩職合一、有經(jīng)驗的獨立董事的比例呈顯著負相關,并且有經(jīng)驗的獨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與董事長、CEO兩職合一呈負相關的關系越不顯著。Makhija 和Patton(2004)發(fā)現(xiàn),當投資基金在公司所有者權益中占比較低時,公司自愿披露的程度與投資基金呈正方向變動,當占比較高時則呈反方向變動。
二、國內相關研究
我國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較晚。中國證監(jiān)會、經(jīng)貿委2002年1月發(f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曾有相關規(guī)定。深交所2003年11月頒布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首次引入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概念。以下針對此后自愿性信息披露影響因素的研究成果進行回顧總結。
(一)公司規(guī)模與自愿性披露
張宗新(2003)、李艷(2007)、陳冉(2009)等人的研究顯示,我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與公司規(guī)模正相關。朱金鳳(2008)發(fā)現(xiàn)上市公司規(guī)模、行業(yè)類型與自愿性環(huán)境信息披露具有正相關關系。喬旭東(2003)實證研究卻指出,我國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與公司規(guī)模并無關系。
(二)公司盈利能力與自愿性披露
喬旭東(2003)、鐘田麗(2005)、陳冉(2009)等的研究顯示,公司盈利能力對自愿性信息披露顯著正相關;崔學剛(2003)等研究卻發(fā)現(xiàn)為負相關關系。巫升柱(2007)實證發(fā)現(xiàn)中國上市公司年度報告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與盈利能力無顯著性關系。范小雯(2006)的研究表明,凈資產(chǎn)收益率對自愿性信息披露影響不顯著,但二者變動方向相反。
(三)上市公司財務杠桿與自愿性信息披露
喬旭東(2007)、李艷(2007)等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財務杠桿與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較強的正相關關系。汪康懋(2004)、殷楓(2006)、肖華芳(2007)等的實證研究卻顯示該影響并不明顯。
(四)股權集中度(或大股東持股比例)與自愿性披露
王詠梅(2003)、肖華芳(2007)等人的實證研究顯示,公司股權集中度與自愿性披露正相關。喬旭東(2007)、陳冉(2009)等人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與大股東持股比例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李豫湘(2004)等發(fā)現(xiàn),中國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呈U型關系(二次線性關系),即:股權過于分散與股權過于集中的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都較高。李艷(2007)的研究表明,自愿性披露與股權集中度及行業(yè)類型沒有顯著相關關系。
(五)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與自愿性披露
李遠勤(2006)研究發(fā)現(xiàn),國有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與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和高管持股比例顯著地正相關。陳曉麗(2007)實證研究結論是,機構投資者股權集中對上市公司透明度的影響為反方向。
(六)獨立董事比例與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主要有三種觀點。喬旭東(2003)、鐘田麗(2005)、鐘偉強(2006)等人的研究結果顯示獨立董事能夠積極促進上市公司改進自愿披露行為,使外部投資者可以獲取更多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及相關信息。吳清華(2006)也認為財務獨立董事能夠幫助我國上市公司很好地降低盈余管理動機和程度。然而于東智(2003)、李豫湘(2004)、殷楓(2006)等人的研究結果卻顯示獨立董事并不能對公司的自愿性披露程度產(chǎn)生影響,原因可能是獨立董事發(fā)揮作用的激勵機制存在缺陷。此外喬旭東(2007)從獨立董事的時間保證與精力保證的角度進行研究,結果顯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與忙碌獨立董事(指外部董事?lián)?家以上其他公司的董事職位)比例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
(七)異地上市與自愿性信息披露
崔學剛(2003) 、肖華芳(2007)、陳冉(2009)等人的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異地上市能促進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方紅星(2008)等的研究表明,海外上市、資產(chǎn)規(guī)模大和外部審計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其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顯著地較為詳盡。
(八)審計機構的權威性與自愿性信息披露
汪康懋(2004) ,殷楓(2006),肖華芳(2007)的實證研究顯示,上市公司所聘請的審計機構的權威性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響不明顯。但喬旭東 (2007)研究發(fā)現(xiàn),會計師事務所的規(guī)模與自愿性披露存在較強的正相關關系,由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自愿性披露水平。
(九)董事長是否兼任CEO與自愿性信息披露
李平等人(2003)認為,如果董事長與CEO兩職合一,董事會更有可能通過降低自愿披露水平來維持經(jīng)理層的信息優(yōu)勢和管理權威地位。李豫湘(2004),喬旭東(2007)的研究表明,董事長是否兼任CEO并不對公司自愿披露產(chǎn)生顯著性影響。
(十)其他因素與自愿性信息披露
殷楓(2006)研究發(fā)現(xiàn),發(fā)達地區(qū)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較高。陳冉(2009)發(fā)現(xiàn)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與所處的行業(yè)競爭程度正相關。王惠芳(2006)研究結論為,披露時間越早,盈利能力越強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劉偉(2008)研究發(fā)現(xiàn),自愿性信息披露與公司價值之間呈現(xiàn)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于富生(2007)研究發(fā)現(xiàn),債務成本與信息披露質量之間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
三、簡要評述
由上可知,對于同一因素與自愿性披露的關系,不同學者基于不同的視角(如,喬旭東等從獨立董事的時間保證與精力保證的角度研究獨立董事與自愿性披露;朱金鳳等從環(huán)境信息披露的角度研究上市公司規(guī)模與自愿性環(huán)境信息披露問題)開展研究,并且所選擇的樣本公司上市的交易所不同,公司所屬行業(yè)不同,樣本數(shù)量的大小不同,研究選擇的變量不同,設計的披露指標體系不同等,因而得出的結論也不相同。筆者認為,這些研究存在一定不足。
第一,樣本選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如,張宗新等所選擇的樣本是13個行業(yè)中規(guī)模最大和最小的公司;王詠梅利用1990-2001年的資料選擇了36家具有完整年度報告和其他披露資料的同質樣本;劉偉、劉星僅選擇了制造業(yè)上市公司作為樣本,這些選擇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樣本對總體的代表性。
第二,披露項目選擇的主觀性。如,張宗新(2003),汪康懋(2005)在披露項目上直接采用Meek(1995)的信息披露明細表,王詠梅(2003)直接采用Botosan(1997)的模型,但沒有驗證這些模型對我國上市公司的適用性;王惠芳(2006)僅以單一指標“新年度經(jīng)營計劃”的自愿披露作為替代變量,來研究影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并未對該指標的代表性進行檢驗,間接影響了變量設計所要達到的目的。
第三,研究資料來源的單一性。幾乎所有學者都僅僅以“年度報告”作為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的原始資料。而自愿性披露在很多媒體上都有,因此,僅使用年度報告作為自愿性披露來源不全面。
第四,研究內容的局限性。學者們大多從公司特征、股權結構、內部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研究,卻很少將外部治理環(huán)境方面的因素(如:上市公司所在行業(yè)的競爭程度、上市公司所在地區(qū)的市場化、法制化程度等等)納入到問題研究當中。為此,筆者認為應將外部治理環(huán)境納入研究視野,從而拓展現(xiàn)有研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