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高等學校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必要性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許多高等學校的規(guī)模發(fā)展很快,資金流量增多。就后勤改革、對外投資和創(chuàng)辦科技企業(yè)而言,高校由傳統(tǒng)消費主體轉變?yōu)橥顿Y主體?,F代企業(yè)的經營理論與管理方法不斷被引入高校,學校的經濟活動和財會業(yè)務日趨復雜,財務風險也隨之加大。由于各種原因,一些高校對二級核算單位的管理比較松散,學校對二級核算單位的會計人員疏于管理,會計核算秩序比較混亂,經濟案件和違紀違法問題時有出現,尤其是部分學校投資的二級產權單位侵占學校利益的問題嚴重。
在學校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由學校向二級核算單位統(tǒng)一委派會計人員,是適應復雜的財經工作形勢,增強學校抵御財務風險責任的需要。通過在高校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有利于加強內部管理與控制,提高會計核算和會計監(jiān)督的水平。有利于實現學校對財經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有利于維護學校作為產權單位的經濟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會計信息失真、防腐敗和貪污現象發(fā)生,遏制經濟犯罪。
4.2 委派范圍
從對會計委派制內涵的基本認識出發(fā),哈爾濱工程大學的校內會計委派制的范圍確定為:
①學校所屬的二級預算單位
這些單位是學校批準的因業(yè)務工作需要而設置獨立二級財務機構的預算撥款單位,如校醫(yī)院、后勤集團(非獨立法人單位)等。
②學校全資的二級法人單位
這些單位雖屬企業(yè)性質,但企業(yè)的注冊資金全部為學校出資,基本為學校出于發(fā)展的需要而投資設立企業(yè)。從產權關系上講,這些企業(yè)的所有者是學校。
對這類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是針對這些企業(yè)與我國國有企業(yè)當前普遍存在的類似“內部人控制問題”、會計信息失真,國有資本流失的普遍現象而實施的。這種會計委派制,其實質是一種資產所有者委派制,在這里,作為會計委派制派出方的“學校”,不應理解為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學校”,而應理解為行使資產所有者職能的“學校”。
4.3 委派形式
哈爾濱工程大學試行的校內會計委派制,在委派形式上,從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fā),采用了多種靈活的形式。
4.3.1 總會計師委派形式
針對學校個別二級單位規(guī)模較大,二級單位下屬又有若干分支機構,經濟活動相對較為復雜等實際情況,學校對哈爾濱工程大學后勤集團,哈爾濱工程大學科技園兩個二級單位采用了總會計師委派形式。
以總會計師形式委派的人員,經學校相關部門通過一定方式的考核、選拔產生后,進入派人單位的領導層??倳嫀煱凑铡稌嫹ā泛汀犊倳嫀煑l例》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職責和權限為: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組織會計核算、負責財務管理組織和監(jiān)督包括下層分支機構在內的各級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承辦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交辦的有關工作。
總會計師需定期向學校負責相關工作的領導報告工作,對派入單位的重大經濟活動,總會計師應向學校財務處的主要領導報告,并定期提交財務報表。
每年末,總會計師應分別接受學校和派入單位的年度考核。
4.3.2 財會負責人主要會計委派形式
這種形式的委派,是由學校人事處、財務處通過聯(lián)合組織的競聘上崗的方式進行選聘,委派到學校所居的獨立核算的二級單位財務機構擔任財會負責人或主管會計。
目前,哈爾濱工程大學分別在學校所屬的哈爾濱工程大學醫(yī)院、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校海建機器廠(實習工廠)等五個單位采用了這種委派形式。
4.3.3 財會事務管理中心形式
為能有效地實現對二級單位的統(tǒng)一領導,經學校批準,學校財務處設立了“二級單位財會事務管理中心”(簡稱二級財務管理中心)這種組織形式為二級單位財會事務的管理提供了組織保證。
“二級財務管理中心”視同財務處下設的一個科級機構,由學校財務處統(tǒng)一管理。該中心的工作人員為財務處的工作人員。其職責主要為如下兩部分:
(1)對學校部分規(guī)模較小、業(yè)務量不多、需獨立核算但不宜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的二級單位,實行財會事務集中管理。
采用這種委派形式,主要是出于對這類情況的單位如果委派一個專人至派人單位,工作量不十分飽滿、人力上也是一種浪費的考慮。在這種委派形式下,二級單位與財務處簽訂委派協(xié)議,財務事務由財務處二級財務管理中心直接辦理,相當于一個委派會計人員兼任二~三個派人單位的委派會計,但辦公地點在學校財務處。采用這種委派形式,可以有效地實現會計人員履行核算和監(jiān)督職責的目的,有利地促進了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二級財務管理中心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信息和處理信息,利用該中心接觸面廣、信息靈的優(yōu)勢,迅速及時地將相關財務信息反饋于學校財務處,為學校的有關決策提供參考。
(2)除上述職責外,二級財務管理中心還負責向二級單位派出的所有財務負責人,主管會計的管理工作。協(xié)調二級財務機構的相關事務,收取二級單位報送的會計報表,對相關財務信息進行分析,向財務處領導提交財務分析報告及其它相關信息等。
目前,哈爾濱工程大學有哈爾濱船大工程設計院、黑龍江省水運規(guī)劃設計院、黑龍江省水運科學研究所、哈爾濱工程大學駕駛員培訓學校等七個二級單位采用了此種委派形式。
4.4 會計委派工作的管理
會計委派制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哈爾濱工程大學在試行會計委派制的過程中,從學校的實際情況出發(fā),研究制定了具有自己特色的管理政策和相應辦法。
4.4.1 對委派會計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
哈爾濱工程大學對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遵循了如下兩個原則:
1.統(tǒng)一管理原則
以形成派出單位——委派人員的垂直管理體制為目的,受派人員的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福利待遇以及其它相關事項均由學校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發(fā)放,與派人單位徹底脫鉤;在業(yè)務工作方面,受派人員要向學校一級財務機構——財務處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派人員的年度考核由派出方——學校財務處統(tǒng)一進行。
2.責權利相結合原則
對受派人員的進行管理,要符合“責任明確、職權適當、利益保障”的原則。在明確受派人員的責任,要求其履行相應職責的同時,也應切實賦予其應有的財務監(jiān)督和會計管理等方面的權力,這樣才能真正發(fā)揮會計委派制在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控制“內部控制問題”的作用。與此同時,還必須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使受派人員的合法利益及得到保證。這樣才能有效地調動受派人員的積極性,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既能做到向學校負責,又能自覺維護派人單位的利益。
4.4.2 受派人員的管理與選聘
(1)受派會計人員的機構管理
通過前面的討論,盡管已經明確了在高校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委派主體是學校,但由于此項工作的復雜性,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必須有專門的,健全的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大量的細致的工作,只有這樣,才可能從組織上保證會計委派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哈爾濱工程大學的會計委派工作的專門管理機構是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學校財務處。同時,在財務處內部還設有專門的科級機構負責會計委派方面的具體工作。除了財務處這一專門機構外,在解決會計委派制工作的相關問題過程中,尚需協(xié)調學校組織人事、產業(yè)管理等相關部門的緊密配合。
(2)受派人員的選聘
委派會計工作的開展,給財會人員隊伍建設提出了非常急迫的問題,那就是必須要有一批能夠獨擋一面的具有較好的綜合素質的財會人員。沒有這樣一批能夠承擔受派責任的人才,會計委派工作根本不法實現。
哈爾濱工程大學的會計委派工作,在學校重視思想認識統(tǒng)一的前提下,取得了學校人事部門的支持,通過從校外直接招聘合格人員,接收大學本科以上畢業(yè)生等渠道,使財會人員的隊伍在短期內得到調整、補充,使選聘合格的受派人員成為可能。
4.4.3 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全面規(guī)范會計委派制工作
會計委派制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復雜工作,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由于是改革,來自各方面的困難和阻力也不少,也有一些不易解決、處理的矛盾與問題。在初步實踐的基礎上,哈爾濱工程大學研究、制定了《哈爾濱工程大學會計委派制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在學校內部實行的會計委派制工作做了全面的規(guī)范。該實施辦法在受派人員的任職條件、職責、權限、報告制度、考核、約束、輪崗等方面均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
4.5 會計委派工作的效果評析
總結和分析哈爾濱工程大學的會計委派制工作的情況,有明顯成效,也暴露出一些尚需研究解決的問題。
1.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得到提高,學校作為資產所有者,維護其所有者權益的可能性增強以2001年初,學校最先向后勤集團委派總會計師和財務部主任為例。在此之前,對于后勤服務實體中的飲食服務中心等單位的經濟運行情況,學校始終摸不到準確的底數,飲食中心下屬各食堂的會計核算“各自為營”,各食堂一方面可能會計核算水平有限,核算不太清楚,另一方面既使核算清楚,也未必樂意向學?!奥兜住薄T囆形芍坪笥蓪W校派出的總會計師牽頭,將各食堂的會計核算集中到財務部統(tǒng)一管理,原材料采購、飯卡出售統(tǒng)一管理,按照“飲食服務行業(yè)會計制度”分食堂進行會計核算,從后勤集團財務部向學校定期提交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所反映的情況看,會計信息質量得到了保證。對于學校與后勤集團所簽服務合同運行的情況做到了心中有數,對于合同進一步續(xù)簽中所應考慮的問題以及后勤集團在經營服務中應該注意總結和改進的問題也可以據此分析得出。
(二)二級財務的財會工作水平提高,學校及二級單位抵御財務風險的能力增強
學校向派入單位委派的會計人員,均是經過認真挑選的具有較好的綜合素質的人員。這些人員派出后,財務處通過處內“二級財務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與委派會計人員保持業(yè)務上的聯(lián)系,遇有特殊問題,還可以向處領導提交研究解決。同時,二級財務管理中心通過審查委派會計報送的會計報表,可以及時地提出和了解一些問題,有針對性地到派入單位進一步就地了解情況,通過現場指導,幫助他們解決一些業(yè)務方面的問題,學校及派入單位的財會工作水平和財經工作秩序明顯好轉,一定程度上避免和減少了財務工作方面可能出現的失誤。
(三)學校和派入單位之間的關系得到改善,維護所有者權益的共識得到增強
在委派制試行過程中,如何處理好與派入單位負責人的關系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首先,財務處和被委派的會計人員不能以產權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自居,不能將自己與派入單位對立起來,如果這樣,根本無法開展工作;其次,委派會計人員應將自己融入到派入單位的經營管理工作中去,從財會人員的職責出發(fā),主動地提供財務信息等方面的服務,通過自身的努力,讓派入單位體會到高水平的財會工作在企業(yè)發(fā)展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一點,在自2001年初先期試行會計委派制的學校后勤集團、學??萍紙@發(fā)展有限公司及校醫(yī)院均收到了較好的效果。現在,這些單位不但不排斥、抵觸會計委派工作,而是主動表示這是一件“何樂則不為”的“好事情”。通過委派的會計人員,受派單位和學校財務處建立起了彼此相互理解和支持的工作關系。這種情況,無疑增強了實現學校的統(tǒng)一領導的可能性,同時,部分二級單位只顧局部的小單位利益而不損害學校整體利益問題發(fā)生的可能性,相應減少學校和受派單位維護所有者(學校)權益的共識得以增強。
4.財會人員的隊伍建設得到推動
對于選派擔任委派會計的人員,學校財務處在指導和幫助他們做好財會業(yè)務工作的同時,還注意引導他們在職業(yè)道德、與受派單位負責人和受派單位其它財會人員共處、應對多方關系、工作方法等方面全面地提高自己。委派會計工作在培養(yǎng)和鍛煉一批學校派出的財會人員的同時,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帶動了二級單位的財會人員,對學校財會人員的隊伍建設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5.尚需研究探討的問題
(1)在受派會計人員的人事管理方面,如何從根本上解決受派人員的地位、待遇的獨立性問題,尚存在需比較突出的矛盾。
(2)由于各種原因,受派會計人員在派入單位的工作也存在著被動與不利的一面。受派單位負責人、受派單位原有的財會人員將派入的會計人員視為“異已”,派入人員的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理解、支持的現象在個別單位反映較為突出。
(3)如何清楚地界定派出方、派入方、受派人三方的會計責任的問題尚應進一步深入研究。
(4)對二級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在取得較好的成效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學校的經濟負擔。
(5)學校作為資產所有者,其權益的有效維護,是一個較為深層次的締合配套改革問題,僅靠實行會計委派制這一單項改革措施的推進,只能是起到“有利”的作用,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應進一步研究,探討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第五章 結 論
5.1 從我國處于經濟轉型期的實際情況看,會計委派制是一種符合改革和發(fā)展要求的新生事物。
它是理順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強化會計監(jiān)督職能,從源頭上治理腐敗,防止會計信息失真的一項比較有效的措施,這種制度在實踐中的現實意義是肯定的。與此同時,尚應清醒地認識到,會計委派制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在理論上尚存在一些爭議,實踐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實行會計委派制不僅僅是如何完善這一制度本身的問題,而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深層次的綜合配套改革問題。隨著我國經濟全權制改革的深入進行,會計委派制會在實踐中不斷規(guī)范、完善,逐步走向成熟。
5.2 在高等學校內部,由學校對學校所屬的二級預算單位和學校全資的企業(yè)性質的二級法人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是必要的、可行的,效果是明顯的。
5.3 在高等學校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應區(qū)別受派單位的不同情況,因地制宜的采用不同的會計委派方式。
5.4 高等學校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應注意研究二級預算單位和企業(yè)性質的二級法人單位的不同。
對二級預算單位會計簽于其由預算經費撥款的單位性質以及會計委派制在會計行政事業(yè)單位試點過程中的成功經驗與明顯成效,應加大推進會計委派工作的力度。同時,應特別注意要求受派人員更具有服務意識,不僅僅是監(jiān)督資金的使用情況,也要努和地幫助受派單位管好資金、用好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對企業(yè)性質的二級法人單位,會計委派一方面應認識到,由于當前國有資本所有者缺位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尚不完善,為了防止企業(yè)經營者通過操縱會計信息,侵蝕國有資產,對這些企業(yè)實行會計委派制,加強會計監(jiān)督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同時,亦應注意到這些單位顯然是學校的全資單位,但由于其所具有的企業(yè)性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屬于自主經營、自負營虧的營利性組織,應實行政企分離。因此,對于這些單位的會計委派工作,應特別注意處理好受派人員和企業(yè)之間的關系,注意不要干預企業(yè)的經營活動,尤其不能凌駕于企業(yè)負責人之上,如果可能,可以進行將受派人員的職責向側重于監(jiān)督企業(yè)的重大經濟活動方面轉變的研究與嘗試。
5.5 應為會計委派制提供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明確依據
實行會計委派制需要嚴謹的法規(guī)依據和良好的法制保障環(huán)境。從目前情況看,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依據尚不夠充分。這種情況可以從對企業(yè)和行政事業(yè)單位兩種不同類型單位的委派問題分析如下:
首先,在企業(yè)方面,《公司法》規(guī)定,會計人員由企業(yè)自主任免,其它部門無權干涉?!豆痉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董事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边@說明,在公司制企業(yè)中,董事會有權決定財會負責人以及財務總監(jiān)的人選。對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的公司而言,董事會的多數成員是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的權力。因此,可以認為,雖然《公司法》并沒有直接,明確地談到會計委派制的問題,但從實質上說得通,二者并不相違背。
對于非公司制企業(yè)。《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簡稱企業(yè)法)規(guī)定,“廠長是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yè)中層行領導干部”。依此法律規(guī)定,財務負責人的任用權應為廠長會計委派制與此規(guī)定是相違背的。但該法律的第四十五條還規(guī)定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可以認為,這一條規(guī)定可以為實行會計委派制度掃清《企業(yè)法》方面的障礙,但同時提出的問題是,實行會計委派制的法律規(guī)定問題必須盡快解決。
其次,對于行政事業(yè)單位的會計委派,《公司法》雖然不適用,但《會計法》應是適用的。《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這里規(guī)定的“設置”、“指定”與會計委派制的“委派”顯然是不同的。
從上述分析看,會計委派制在推行過程中確實遇到了法律上的問題,不說違背,其碼也是不明確的。但是,經濟法規(guī)都是在一定時期制定的,都帶有一定的時間局限性。而且,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某一方針政策的實施。所以,當時發(fā)表展到一定階段后就需要加以修訂。就我國目前所處的經濟體制轉型期而言,這一問題應尤為突出。
財政部、監(jiān)察部已經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這為會計委派制的實行提供了工作上的方便。但是,從法律上對會計委派制加以規(guī)范的問題是十分必要的。(全文完)
參 考 資 料
1.劉明輝主編《會計委派制的探索與實踐》一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2.9版
2.王愛國是《關于會計委派制的一些思考》《財務與會計》雜志 2001.7期
3.劉明輝主編《會計委派制讀本》一書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1.6版
4.祝祖強、尹娜《挖經濟學根源、治會計信息失真》《財務與會計》雜志 2000.1期
5.徐泓、袁正平《論會計與企業(yè)代理制關系》《財會交流》雜志 1997.2期
6.白華、吳春《對企業(yè)會計委派制的幾點思考》《財務與會計》 2001.4期
7.財政部重點會計科研課題系列叢書《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研究
——會計委派制的理論與實踐》
(哈爾濱工程大學 張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