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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立法先驅:錢應清

 錢應清(約1878~1938年),字鏡平,男,上海市人。會計學家,會計實務專家,民國時期北京政府財政部會計司司長,中國會計立法的先驅。

  一、個人生平簡介
  錢應清,19世紀70年代后期出生于江蘇省崇明縣(現屬上海市)。青年時代東渡日本留學,1907年(清光緒三十三年)畢業(yè)于早稻田大學政治理財科,同年回國,并與梁志宸(1869~1955年,字著薌,河北豐潤人,內閣中書)等人同被清朝政府著賞法政科舉人。日留學期間,曾為我國留日學生于1906年11月在日本東京創(chuàng)刊的教育專業(yè)雜志《教育》的撰稿人。
  1907年底,以法政科舉人身份擔任清廷憲政編查館統計局副科員。后曾在京師譯學館(后為北京大學西洋文學系)擔任理財教員。1909年(清宣統元年)4月,被度支部派定浙江省清理財政副監(jiān)理主事。
  1912年(民國元年)1月,當選為國民協會交際部職員。同年3月,被任命為北京政府財政部會計司司長(時稱司計處),與錢法司司長孫德全先生同朝為官。上任不久,向北京政府財政部遞交代為草擬的《財政部請將<會計法草案>咨交參議院議決呈》,并附上他所撰述的《會計法草案序言》和擬訂的有8章36條的《會計法草案》,展開了中國會計立法的帷幕。
  同年9月,被聘為國民政府蒙藏事務局顧問。11月,改任財政部庫藏司司長。1913年,與謝霖、楊汝梅(予戒)等教授發(fā)起成立中國經濟學會。加入公民黨,被當選為參事。同年9月,被免除庫藏司司長職務。
  1922年7月,與賈士毅教授等一道擔任全國財政討論委員會委員。1924年11月,任職于國民政府交通部。1936年,與王一亭(1867~1938,名震,浙江吳興人,畫家,上海商界名人)、關炯之(1879~1942年,名炯,湖北漢陽人,中國佛教會執(zhí)行委員兼常務委員)在上海開辦慈善事業(yè)。
  1938年4月,始任偽中華民國維新政府財政部公債司司長,開始走向自己的反面,踏上了一條不歸之路,給中華民族的會計歷史留下了一抹揮之不去的陰影。同年11月29日,在其上海寓所被砍�,結束了他早年有功于會計晚年蒙羞于華夏的“兩面”人生。
  二、理論主要貢獻
  錢應清先生作為清末時期的留日學生,較早接受西文先進思想的影響,在會計理論研究方面頗有心得,有過不少撰述與譯著。由于時間較久,且錢氏奇特的職業(yè)經歷,筆者所能搜集到的論著只有如下幾種。
  經濟類著作《自由保護貿易得失論》(科學書局1907年),會計學著作《會計學要論》(科學書局1911年);譯著《錢血宰相》(商務印書館1929年),政論譯文《英國憲法正文》([東京]《法政雜志》1906年第1卷第1~3、5號);論文《實驗心理發(fā)達小史》(《教育》1906年)等等。以及文學作品《葉仲鸞先生壽言集・序》(北京日報館1914年),《半弓居文集(6卷)》(與祝燮綱合編,1925年)和《競廬詩稿》(1933年)等等。
  由于條件所限,以上所列舉的僅僅是錢氏論著的一些書(篇)目而已,其論著內容,特別是會計著作的內容無從查找。但是,就筆者所掌握的資料來看,有一點應當肯定,錢氏編著的《會計學要論》一書,是我國近代繼蔡錫勇先生著《連環(huán)賬譜》(1905年),謝霖與孟森先生合著《銀行簿記學》(1907年),孫德全先生1910年編著《理財考鏡初稿》和《銀行釋義初稿》等會計書籍后的又一部早期帶有啟蒙意義的會計專著,對我國近代會計理論建設與發(fā)展起到奠基的作用。誠然,他在會計理論方面的主要貢獻不只在于上述論著,更體現于北京政府時期他所草擬的《會計法草案》之中。
  三、實務與會計立法主要貢獻
  錢氏自清末時期開始從事會計實務,之后的近10年,長期工作在清廷及北京政府的財計部門,為政府當局的理財與管理做了一些工作,發(fā)揮過許多正面而積極的作用。
  1909年(清宣統元年)4月,受清政府度支部派定浙江省,擔任清理財政副監(jiān)理主事。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考量,這場財政清理活動,并非十分成功,但對于清查清朝政府財政體系的弊端,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意見,理順財政關系,增加中央財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民國初年的財政工作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通過清理,不僅促進了中國幾千年的封建財政體系開始向現代財政體系轉化,而且勾勒出清末的基本財力,還為民國初年的財政管理提供了人才,積累了經驗。他作為負責浙江一方清理工作的副監(jiān)理主事,在其中做了一些具體的輔助性組織與管理工作,發(fā)揮了應有的作用。
  民國初年,錢氏進入北京政府財政部,擔任會計司司長一職,負責掌管全國財務的預算、決算和審查工作。對于建立與健全會計司內部機關,訂立機構與人員工作職責,擬訂預算科目與全國預算表冊,征集匯總全國決算表冊,審查出納官吏報告等,做了一些草創(chuàng)性工作。繼而轉任庫藏司司長,為北京政府及中國近代的財政管理,特別是會計法制建設做過諸多開創(chuàng)性工作。
  1912年初,面對前清政府財政,雖經“徹底清厘,試辦預算”,而“紊亂如故、浮費如故”的狀況,錢氏一針見血地指出,“此無他,前清無會計法以定主管財政之根本計劃故也?!彼J為,財政混亂的根本原因是沒有會計立法。于是,在1912年3月,向北京政府財政部遞交了代擬《議決呈》及撰述的《序言》)和擬訂的有8章36條的《草案》。隨后,財政部在此基礎上,又另擬一份《草案》,更改為9章36條,此為會計法的試擬階段。1914年3月,北京政府財政部將《草案》以《會計條例》名義對外公布;10月,經北京政府參議院議決,完成立法程序之后的《會計法》正式頒行,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的首次會計立法。這部于1914年(民國三年)頒發(fā)的《會計法》,史稱《民三會計法》,是中國會計史上的一件大事,拉開了我國會計法制化建設的序幕。從上述會計法制訂過程可知,錢氏為我國當之無愧的會計立法之先驅。
  下文簡要介紹錢氏擬訂的《議決呈》及《序言》和《草案》的有關內容,以此進一步了解他的會計思想。
  一是以法治財觀點。這一觀點主要體現在《議決呈》中。錢氏以法治財觀點的形成,既得益于留學日本的教育背景,也收獲于浙江財政清查工作期間的所見所聞。他在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形成了自己的認識,并寫進了代財政部擬訂的《議決呈》中。他說:“中央財政,烏不可有根本法律以為施行之依據乎。顧財政之施行,必以整理為前提,預算為中權,監(jiān)督為后勁(“中權”、“后勁”均出自《左傳・宣公十二年》,前者意即“中軍”;后者意即殿后的精兵。)。自整理以達預算、監(jiān)督,有必經之手續(xù),即應有一定之法規(guī)。譬之車有�軌,始可推行;日有指規(guī),始可測影。此編訂會計法之所以不容或緩也?!睍嫹ú欢?,則財政整理無從著手,預算無從辦理,監(jiān)督之權不能實行。這里,他將會計法比作“車之�軌”、“日之指規(guī)”,充分說明會計法對于財政會計事務處理之重要。并指出,財政施行,要分清財政年度,厘定財政收支項目,進行財政的事前謀劃與事后監(jiān)督。只有制定了會計法,財政整理、財政預算和財政監(jiān)督才能在法律的指導下進行。
  二是會計法的體系結構。通過《序言》和《草案》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錢氏主張的會計法的體系結構。錢氏認為,一部會計法必須具有4大要件,依次是截清會計年度、預算與決算、規(guī)范政府的工程及物件賣買貸借和出納官吏從業(yè)紀律。以此為前提,“應清……外仿良規(guī),內表管見,謹擬會計法草案8章36條”,即總則、預算、收入、支出、決算、工程及賣買貸借、出納官吏和附則等。從而,構建我國第一部會計法律的基本體系。由于《草案》是一個非正規(guī)的法律文本,所以,結構上還有一獨特之處。即在每章下設條,每條下有“界說”和“理由”兩項,相當于法律條文的解釋,以幫助“領導”議決時理解并對法律條文的取舍。文中,錢氏所說的“外仿良規(guī)”,是指他擬訂《草案》時,根據其留學教育背景,參考了德、法、意、日等國的會計法規(guī);“內表管見”,則是指他在《草案》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具體反映在《草案》內每個條文的“理由”之中。

  三是截清會計年度。錢氏非常重視截清會計年度,視其為會計法編訂之第一要件。他說,財政部掌收藏支,凡關于歲入歲出之核算,非先截清會計年度,則于規(guī)劃財源、考核歲額諸大端無從著手。這里,他指出了截清會計年度的重要性,認為截清會計年度,是“規(guī)劃財源、考核歲額”的前提。他以會計年度的開始應在“歲入很多,歲出寬緩之時,且便于財政安排”為原則提出會計年度應當是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并將其寫進《草案》第一條。
  四是加強預算與決算,實行中央集權。錢氏也十分重視預算與決算,認為預算與決算是編訂會計法的第二要件。他指出,會計法的推行要與統一收支命令,統一公庫出納相配合。各級官廳的歲入歲出都必須以預算為依據,歲入歲出命令需由財政部發(fā)布,歲入歲出的現金需由公庫辦理出納,各級官廳不得儲存現金。這些思想也寫進了《草案》有關條款之中。由此可以看出,錢氏會計思想中存有中央集權的傾向。
  五是規(guī)范政府工程及買賣貸借行為。錢先生視規(guī)范政府工程及買賣貸借為會計法編訂之第三要件。他認為,政府在工程建設與公有財產買賣借貸過程應當規(guī)范行為,明確什么事項可以變通,什么事項不可以漫無標準。為此,他在《草案》中對政府工程及貸借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guī)定。這種在20世紀初期產生的“政府采購控制”思想,相當于現在實行的《政府采購法》中的政府集中采購控制措施。
  六是加強出納官員財政紀律。錢氏認為,編訂會計法之第四要件為加強出納官吏從業(yè)紀律。出納機關與金錢打交道,用人應極為審慎,監(jiān)督應極為嚴密,其掌發(fā)支付命令和負責現金保管,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限制,必須由法律來規(guī)定。因此,他在《草案》專門對出納人員的職責及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作出了規(guī)定。這里反映了錢氏加強財經紀律,規(guī)范會計從業(yè)人員的觀點。
  此外,《草案》還在收入與支出這兩章中,對免除收入權利和支付義務等,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
  盡管,錢氏所擬訂的《草案》,僅包括財務行政和財務監(jiān)督,對會計的具體事項涉及不多,存在內容不夠全面,甚至有忽視會計法特點與要求,喧賓奪主,類似綜合性財務法規(guī)的缺點,但仍不失為中國會計法之濫觴。其中所體現的會計立法思想,在清末民初,于我國的會計法制建設,起到了奠基與推動的作用。
  錢應清,清末民初的會計學家,中國會計立法的先驅,曾經為中國會計事業(yè)做了許多有益而應予肯定的工作,歷史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地確認他為中國會計法制建設所做出的積極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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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ň庉?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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