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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于投資企業(yè)而言,如何進行正確及有效的股權投資會計核算,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股權投資程度。本文通過對股權投資程度的認定,探討了“重大影響”、“控制”以及“缺乏重大影響”三種投資程度與不同會計核算方法選擇的關聯(lián)問題,并結合案例分析選擇不同核算方法所導致的財務結果以及對財務報告的最終影響。
【關鍵詞】股權投資 投資程度 投資企業(yè)
證券市場的完善和多渠道籌資的形成使得股權投資的運用越來越廣泛。對于股權投資而言,投資企業(yè)對會計核算方法的采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投資程度。所謂投資程度,不僅僅是指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長期股權投資的比例,同時應該更多理解成投資企業(yè)能夠對被投資單位產生影響的程度。下文結合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分析不同“股權投資程度”的認定及其對企業(yè)投資核算的影響后果。
一、股權投資程度的分析
1. 股權投資比例達到50%以上時,投資程度被定義為絕對控制。無論是否存在投資企業(yè)影響被投資單位的標志,投資企業(yè)會形成對被投資單位的絕對控制權。所謂絕對控制權,是指投資企業(yè)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管理決策??刂频闹黧w是唯一的,不是兩方或多方。即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提議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決議并付諸實施。
當投資企業(yè)的股權投資比例大于被投資單位股份的50%即成為被投資單位的第一大股東,由此也被賦予了最大的投票權。50%以上的投票權最終產生的是50%以上的意見,形成公司最終的決策。
2. 股權投資比例在50%以下時,國際會計準則通常以影響程度來判定投資程度,分為“缺乏重大影響”和“具有重大影響”。標志性影響因素存在的時候,投資程度并不由股權投資比例決定。即在投資比例小于20%時,投資企業(yè)可能對被投資單位管理和經營施加了重大影響。而投資比例大于20%時,投資企業(yè)也有可能對被投資單位管理和經營不存在任何重大影響。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對重大影響標志的解釋為:①投資企業(yè)參與董事會,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管理;②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管理決策;③存在重要的關聯(lián)方交易;④投資企業(yè)與被投資單位內部管理人員的相互流動;⑤存在重要的技術信息條約。
3. 股權投資比例在50%以下但缺乏以上明顯的影響標志時,投資程度通常由投資比例決定。即在股權投資比例為20% ~ 50%時,可以被認定為對被投資單位產生類似重大影響。
(1)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反映了股權對公司決策的影響力,能夠客觀地度量某股東或某些股東對股份制公司的控制力。夏普里值所反映的是參與人在一個投票體中的“影響程度”,或投票人與其他投票人結成聯(lián)盟的可能性,即作為關鍵加入者的次數的比重。所謂關鍵加入者,是指某一投票者加入某一聯(lián)盟中,可使得該聯(lián)盟成為獲勝聯(lián)盟;或該投票者在已形成的獲勝聯(lián)盟中退出時,該獲勝聯(lián)盟將因此而瓦解,從而不能成為獲勝聯(lián)盟。此時的夏普里值反映的就是投票人的“權力”。它的核心假定是,投票者形成的每一個排列是等可能的。
將夏普里值用于投票分析,所得到的投票決策者的夏普里值就為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也就是股東的權力。對于以半數為通過臨界點的議案,如果一股東擁有超過50%的股份,那么他的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為1,而其他股東的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為0。由此也說明在股權投資程度大于50%的時候,投資企業(yè)可以對被投資單位產生絕對的控制。但當一股東持股比例小于50%的時候,那么他的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會下降,而其他股東的夏普里—舒比克權力指數上升。
(2)從被投資單位股權結構角度分析。若投資企業(yè)持有被投資單位相對控股權即持股介于20% ~ 50%,則可以被視作大股東,大股東定義即為持有被投資者股權相對較多的投資者。
第一,對被投資單位內部決策的制定產生重大影響,但并非形成絕對控制的程度。若被投資單位的股權相對集中,則持股20% ~ 50%的投資者并不一定是絕對唯一的大股東。對上市公司而言,董事會成員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根據代理理論,大股東會根據他們自己的意愿選舉出代表他們利益的董事,進入董事會,形成被投資單位的最高決策層。因此,不同的董事會成員將代表不同的大股東意愿。當被投資單位出現重大決策議案時,若不同的大股東之間的意見并不一致,那么代表大股東利益的董事會成員的意見也往往出現沖突,從而很大程度上影響到被投資單位內部的決策。當然最終結果是由董事會成員中超過半數以上的意見形成重大議案的決策方案,即最終代表著幾個相同意見的絕對比例大股東意愿。
第二,對被投資單位管理層的監(jiān)督產生重大影響。一方面,因被投資單位由少數幾個大股東分享控制權,使得任何一個大股東都無法單獨控制公司,一定程度上達到互相監(jiān)督,抑制股東因自身利益犧牲公司資源的現象。另一方面,公司所有權同經營權分離使股東與管理層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代理成本應運而生。股東對經營者的監(jiān)督成本是代理成本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有效地控制監(jiān)督成本是減少代理成本的一個重要途徑。因此,持股比例在20% ~ 50%之間的大股東之間應考慮如何有效率地配合,而非無效地監(jiān)督,增加監(jiān)督成本。
第三,公司兼并時產生重大影響。由于公司兼并必須得到每一方公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的贊成票方獲批準,因此,在公司面臨最終兼并或被兼并時,持20% ~ 50%股權的股東的贊成與否往往對企業(yè)兼并成功與否起到關鍵性作用。投資程度達到20% ~ 50%的投資企業(yè)在董事會的決策上有較大比重的發(fā)言權及決策權,一旦這些股東和管理層之間存在根本利益沖突,這些股東將會憑借其相應比重的決策權更換管理層。這些投資企業(yè)大多會參與公司一些重要決策的制定和表決。
(3)從被投資單位績效方面分析。該投資比例下的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經營管理的態(tài)度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被投資單位的績效。在大股東持股比例在20% ~ 50%之間、股權結構相對集中且公司有若干個可以適當相互制衡的大股東的情況下,由于大股東擁有股份數量較多,因此有動力也有能力發(fā)現公司經營中的問題并提醒管理層進行改進,而其他股東由于也擁有一定的股權,對被投資單位經營管理和大股東行為也有監(jiān)督動力和制衡力。強有力的監(jiān)督和積極的態(tài)度會使得被投資單位的運營更加健康,公司績效也會因管理的加強而更加可觀。
股東參與董事會并針對管理層制定較有效的激勵措施,如設立績效獎勵或股權分配的措施,這都將有助于公司績效的提高。甚至在公司出現資源不足的問題時,持股20% ~ 50%的大股東會考慮直接向上市公司注入優(yōu)質資產進行支持。這些都將對被投資單位產生重大的影響。
4. 在股權投資比例大于20%而小于50%且又缺乏以上明顯的影響標志時,投資程度可以被認定為類似“缺乏重大影響”。
從投資目的而言,對于持股20%以下的投資者,一部分投資者投資目的僅是獲取投資收益而非對被投資單位管理決策施加重大影響和控制。另一部分投資者的投資目的可能存在參與管理意愿,但由于股權比例小于20%,其影響力也會低于20%,最終重大公司管理決策仍然由其他大多數股東意愿決定。
從股權的穩(wěn)定性角度而言,持股比例小于20%的股東流動性更大,他們更多地關注公司短期利益,而缺乏對公司長期戰(zhàn)略發(fā)展的思考。
二、不同股權投資程度決定了投資者的核算方法選擇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主要分為兩種:一種為成本法;另一種為權益法。《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對股權投資核算采用成本法,《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在聯(lián)營企業(yè)的投資》采用權益法,即根據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影響程度來決定核算方法的采用。影響程度包括無重大影響、重大影響和控制影響。當缺乏重大影響時,投資企業(yè)采用成本法來核算,而存在重大影響時采用權益法來核算。所謂重大影響是投資企業(yè)通過獲取被投資單位的投票權股票(一般指普通股)達到影響被投資單位管理的目的,準則明確提出,若缺乏重大影響的證據, 通常以所購買投票權股票占全部被投資單位在外發(fā)行的投票權股票比例來決定。持股比例0% ~ 20%代表無重大影響,20% ~ 50%代表重大影響,而超過50%則意味著絕對控制。當出現控制的關系時,投資企業(yè)可選擇成本法或權益法 (如下圖所示)。
成本法與權益法兩種核算方法存在很大的差異:
1. 成本法是指按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即投資企業(yè)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賬后,始終保持原資金額,不因被投資單位的經營成果發(fā)生增減變動而受影響。它是一種以收付實現制為確認基礎、以歷史成本原則為計量基礎的會計處理方法。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成本法主要適用于兩種情況: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投資,即對子公司的投資;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投資。目前,大部分國家對成本法所適用的投資程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保持一致,美國會計準則對于投資企業(yè)能夠對被投資單位產生控制這一投資程度沒有要求投資企業(yè)使用成本法,更多的采用的是權益法。
2. 權益法是指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后,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股權投資比例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與成本法不同,權益法在投資實物中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原則。在國際會計準則中,權益法同樣適用于兩種情況: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起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即對合營企業(yè)投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的投資,即對聯(lián)營企業(yè)投資。對于權益法所適用的投資程度,各大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
三、權益法或成本法的選擇對投資者財務報告產生的不同影響
1. 在初始投資時,若采用成本法,投資結果只會影響資產項目之間的變動,即現金減少,股權投資額增加,資產總額不會發(fā)生變化;若采用權益法,投資者報告要受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評估價值影響。若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時,投資企業(yè)對于其溢價值要根據不同資產在當期進行攤銷,攤銷的結果使投資企業(y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額減少,相應當期權益額下降,當期盈余收益減少。
在投資報告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布發(fā)放現金股利時,若采用成本法,投資企業(yè)的資產、權益以及當期盈余收益同步增加;而若采用權益法,投資企業(yè)資產項目之間金額發(fā)生一增一減的變化,而資產總額、權益以及當期收益保持不變。
在投資報告期結束時,若采用成本法,則不必進行任何會計處理;而若采用權益法,則投資企業(yè)當期資產、權益以及當期收益都必須按股權比例計列被投資單位當期收益。
2. 現以2009年某國際餐飲集團BAISH(投資方)投資于國內某著名的餐飲連鎖有限公司XFY(被投資單位)為例,說明采用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對財務報告的影響:
XFY2009年3月25日早晨7∶15發(fā)布公告,公司獲股東TI及PR通知,二者將擁有的XFY股權悉數出售給BAISH餐飲,共計14 312.987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3.92%。XFY控股股東PW及主要股東BY則表示,它們將所持6 239.870 4萬股股份出售給BAISH,占總股本的6.07%。 上述兩筆股份轉讓協(xié)議的簽署時間都在3月24日。BAISH此次為收購XFY 20%的股權出資4.93億港元??紤]到PR持有的股份計入公司公眾流通股股份,轉讓完成后XFY將不符合公眾流通股占25%的規(guī)定。主要股東BY做出相應對策,將其所持10.03%的股權進行分派,分派后,公眾流通股占比將恢復到至少25%。自此,BAISH將成為XFY第二大股東,PW持股45.88%,仍為控股股東。同時BAISH也承諾,盡管收購了20%的股權但不會參與XFY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務。在XFY餐飲連鎖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中,公布發(fā)行的普通股有1 027 678 370股,期末宣布發(fā)放的現金股利為12百萬元,全年凈收益為155.4百萬元。此項投資對BAISH公司財務報告(忽略所得稅影響因素)的影響見下表。
根據上表:①在投資初始,當XFY凈資產被評估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若BAISH采用權益法,則資產、權益以及當期收益可能減少,這是由于BAISH需要根據其20%的投資比例攤銷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異額。而采用成本法則不需要考慮XFY凈資產的公允價值。②投資報告期間,XFY分配股利,BAISH采取成本法,記錄其應收到的投資股利,資產的“現金”項目和權益的“留存收益”項目以及凈利潤的“投資收益”項目同時增加12百萬元。若采用權益法,BAISHE的資產的“現金”項目和“股權投資”項目一增一減12百萬元,總的資產額未變。③在報告期末,BAISH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時,各項目不會受XFY的影響。而采用權益法核算時,股權投資必須按投資比例計列被投資公司收益(155×20%=31),因而會改變資產負債,并形成對公司當期收益的影響。
因此本文建議,對于那些資金充足的、能夠承受更高風險的公司,可嘗試對被投資單位形成重大影響或控制的投資,在會計核算處理上采用權益法,從財務報告上體現更多收益,并能通過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有效地改變資本結構而增強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的信心。若投資者投資動機趨于穩(wěn)健,而且并無強烈意愿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管理,僅希望通過獲得短期投資收益作為回報,則可以對被投資單位形成既沒有重大影響也不實施控制的投資程度,從而使用成本法核算。
主要參考文獻
陳芳.龍小海.大股東侵害行為的動因分析及其防范措施.中國集體經濟,2009;24
【作 者】
張 卓(博士)
【作者單位】
(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 澳門 999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