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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第×號——負債征求意見稿發(fā)布起草說明和全文版搶先看

政府會計準則第×號——負債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負債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現時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法定義務,是指因合同、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司法解釋等產生的義務。推定義務,是指根據政府會計主體以往的習慣做法、已公布的政策或者已公開的承諾或聲明,政府會計主體向其他方表明其將承擔并且其他方也合理預期政府會計主體將履行的相關義務。
第三條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guī)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條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包括償還時間與金額基本確定的負債和由或有事項形成的預計負債。
償還時間與金額基本確定的負債按政府會計主體的業(yè)務性質及風險程度,分為融資活動形成的舉借債務及其應付利息、運營活動形成的應付及預收款項和運營活動形成的暫收性負債。
第五條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應付政府債券等。
第六條本準則規(guī)范政府會計主體負債的一般情況。其他政府會計準則對政府會計主體的特定負債做出專門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章 舉借債務
第七條舉借債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通過各種融資活動形成的借款,包括政府債務以及事業(yè)單位等政府會計主體的借入款項。
政府債務包括政府財政部門以政府名義發(fā)行的政府債券,以政府名義向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等借入的款項,以及向上級政府財政借入轉貸資金形成的借入轉貸款。
事業(yè)單位等政府會計主體的借入款項,是指事業(yè)單位等政府會計主體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
第八條對于舉借債務,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與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并取得舉借資金時予以確認。
第九條舉借債務初始確認時,應當按照借款的實際發(fā)生額計量。
對于借入款項,初始確認時應當按照借款本金計量。
對于發(fā)行的政府債券,初始確認時一般應當按照債券面值計量;債券面值與發(fā)行價款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將因舉借債務發(fā)生的借款費用分別計入工程成本或當期費用。
借款費用,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舉借債務而發(fā)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fā)生的匯兌差額等。其中,輔助費用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舉借債務過程中發(fā)生的諸如手續(xù)費、傭金等費用。
第十一條事業(yè)單位等政府會計主體為購建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而借入專門借款的,對于發(fā)生的專門借款費用,應當按照借款費用減去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后的金額,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fā)生的,計入工程成本;屬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發(fā)生的,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二條政府會計主體因舉借債務所發(fā)生的除本準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的借款費用(包括政府債務和事業(yè)單位等政府會計主體的非專門借款所發(fā)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或債券面值)和合同約定的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按期計提舉借債務的利息。
對于屬于流動負債的舉借債務以及屬于非流動負債的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舉借債務,應當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確認為流動負債,計入應付利息;對于其他舉借債務,應當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確認為非流動負債,計入相關非流動負債的賬面余額。
第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償還舉借債務本息時,沖減相關債務或應付利息的賬面余額。
其他主體代政府會計主體償還、債權人減免償還,或因債權單位撤銷等其他原因致使政府會計主體無法償付舉借債務時,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沖減相關債務或應付利息的賬面余額,并相應確認當期收入。
第三章 應付及預收款項
第十五條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運營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項及預先收到但尚未實現收入的款項,包括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賬款等應付款項、預收款項、應交稅費、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和其他應付未付款項。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獲得職工(含長期聘用人員)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而形成的負債。職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規(guī)范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社會保險費(如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職業(yè)年金、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等)、住房公積金;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應付賬款等應付款項,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取得資產、接受勞務、開展工程建設等而形成的負債。
預收款項,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按照貨物、服務合同或協議規(guī)定,向接受貨物或服務的主體預先收款而形成的負債。
應交稅費,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發(fā)生應稅事項導致承擔納稅義務而形成的負債。
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是指國庫集中支付中,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政府財政當年應支未支形成的負債。
其他應付未付款項,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因有關政策明確要求其承擔支出責任的事項等而形成的應付未付款項。
第十六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支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自制物品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自制物品成本。
 ?。ǘ稍诮üこ特摀穆毠ば匠辏瑢儆诮ㄔO期間發(fā)生的,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屬于建設期間發(fā)生的,計入當期費用。
(三)應由自行研發(fā)項目負擔的職工薪酬,在研究階段發(fā)生的,計入當期費用;在開發(fā)階段發(fā)生并且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計入無形資產成本。
  (四)上述(一)至(三)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七條政府會計主體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職工繳納的醫(yī)療保險費、養(yǎng)老保險費、職業(yè)年金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確認為負債,具體按照本準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政府會計主體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應當于相關補償金額報經批準時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九條對于應付賬款等應付款項,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取得資產、接受勞務,或外包工程完成規(guī)定進度時,按照應付未付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對于預收款項,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收到預收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于應交稅費,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發(fā)生納稅義務事項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交稅費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對于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余,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年末,按照國庫集中支付預算指標數與國庫資金實際下達數或支付數的差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對于其他應付未付款項,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有關政策已明確政府財政承擔支出責任,或者其他情況下相關義務滿足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時,按照確定應承擔的負債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支付應付款項或結算預收款項時,沖減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
債權人減免償還或因債權單位撤銷等其他原因致使政府會計主體無法償付應付及預收款項時,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沖減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并相應確認當期收入。
第四章 暫收性負債
第二十五條暫收性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暫時收取或應收取、隨后應上繳財政或退還給其他會計主體的款項。暫收性負債主要包括應繳財政款和其他暫收款項。
應繳財政款,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暫時收取或應收取、按規(guī)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款項而形成的負債。
其他暫收款項,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暫時收取、隨后應退還給其他會計主體的押金、保證金等款項。
第二十六條對于應繳財政款,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實際收到相關款項或取得相關應繳款的收款權利時,按照相關規(guī)定計算確定的上繳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對于其他暫收款項,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實際收到相關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上繳應繳財政款、退還其他暫收款或確認無法收回相關應繳款項時,沖減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
政府會計主體因債權單位撤銷等原因無法退還暫收款項的,應當沖減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并相應確認當期收入。
第五章 預計負債
第二十九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與或有事項相關且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現時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或有事項,是指由過去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未來事項是否發(fā)生不在政府會計主體控制范圍內。
政府會計主體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對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的貸款擔保、承諾(補貼、代償)、環(huán)境污染整治、自然災害或公共事件的救助等。
第三十條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xù)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fā)生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第三十一條政府會計主體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未來事項和資產的預期處置等因素。
第三十二條政府會計主體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預期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
第三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報告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余額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余額進行調整。履行該預計負債的相關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含有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時,應當將該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予以轉銷。
第三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不應當將下列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確認為負債,但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對該類義務進行披露:
(一)過去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予以證實,未來事項是否能發(fā)生不在政府會計主體控制范圍內。
(二)過去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或者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第六章 披露
第三十五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舉借債務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舉借債務的類型、期限和債權人信息。
(二)借款或者政府債券的用途。
(三)各項借款的期初、期末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四)各項政府債券的到期期限、利率和期初、期末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五)對于逾期借款或者違約債券,應披露債權人、借款(債券)金額、逾期時間、年利率、逾期未償還(違約)原因和預計還款時間等。
第三十六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應付及預收款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付及預收款項的類型和對象。
(二)各項應付及預收款項的期初、期末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第三十七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暫收性負債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暫收性負債的類型和債權單位。
(二)各項暫收性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第三十八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預計負債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預計負債的種類以及經濟資源可能流出的時間、經濟資源流出的時間和金額不確定的說明。
(二)各項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三)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第三十九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或有事項相關義務的下列信息:
(一)潛在義務或現時義務的種類。
(二)經濟資源流出時間和金額不確定的說明。
(三)潛在義務或現時義務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四十條在涉及政府承諾、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時,如果披露全部或者部分信息預期對政府會計主體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政府會計主體無須披露相關負債信息,但是應當披露該承諾、未決訴訟等事項的性質,以及未披露相關負債信息的原因。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準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關于《政府會計準則第X號——負債(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財政部權責發(fā)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4〕63號),加快建立政府會計準則體系,規(guī)范政府負債的相關會計處理,提高政府負債會計信息質量,我們研究起草了《政府會計準則第X號——負債(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段時期以來,我國政府性債務尤其是地方政府性債務規(guī)模持續(xù)增長,部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舉債取得的債務資金游離于預算監(jiān)督之外,其中蘊含的潛在風險成為社會各方關注的焦點。審計署于2011年至2013年對政府性債務實施了三次大規(guī)模的審計,以摸清全國政府性債務規(guī)模和結構狀況。2013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作為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2014年8月,新修訂的預算法按照堵疏結合的改革思路,在法律層面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同時對舉借債務的主體、用途、規(guī)模和方式等進行了嚴格限制。2014年9月,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和《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14〕45號),要求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建立規(guī)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潛在風險。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和要求,財政部開展了大量工作,不斷健全相關法規(guī)制度體系、建立債務限額管理機制、加強政府債務預算管理、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研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制止違法違規(guī)擔保融資行為,在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
建立和完善政府債務會計核算和報告制度,是加強政府債務管理的重要基礎。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權責發(fā)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guī)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要求“加快建立權責發(fā)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負債情況”。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建立權責發(fā)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負債,2015年10月,財政部發(fā)布《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對政府負債的定義、確認標準、計量屬性和列示要求進行了原則規(guī)定。為進一步規(guī)范各類政府負債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建立完整的政府負債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我們根據《基本準則》,在深入研究基礎上,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原則
在起草《征求意見稿》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依據和遵循《基本準則》?!痘緶蕜t》將“負債”作為一項會計要素進行了定義,為政府會計具體準則規(guī)范負債的會計處理提供了基本原則?!墩髑笠庖姼濉芬罁痘緶蕜t》制定,其適用范圍、負債確認標準和計量要求等均與《基本準則》保持一致,保持了政府會計標準體系的內在一致性。
二是與相關法規(guī)制度相協調?!墩髑笠庖姼濉坟瀼貢嫹ā㈩A算法和擔保法等法律精神,并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政府債務管理規(guī)范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等相關法規(guī)制度的協調。
三是借鑒企業(yè)會計經驗并充分考慮政府會計特點。《征求意見稿》立足于建立政府負債的一般性會計處理規(guī)范,對于與企業(yè)會計共性的業(yè)務和事項,適當吸收和借鑒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相關規(guī)定。然而,《征求意見稿》充分考慮了政府會計業(yè)務特點及其面臨的政策環(huán)境,在負債確認計量方法、借款費用的資本化等方面,與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有較大差別。
四是著力提高準則可操作性。充分考慮到政府負債會計核算的實際需要和政府會計改革所處階段,《征求意見稿》堅持問題導向,注重準則語言的可理解性和相關會計處理的可操作性,對某些會計處理規(guī)定進行了適當簡化,比如政府債券按照債券面值進行初始計量、舉借債務利息計提采用票面利率法等,以確保負債準則可理解、可落地、可執(zhí)行。
三、起草過程
我國政府負債的形式多樣、涉及面廣、政策敏感性強,需要對當前政府負債的現實情況進行深入研究和廣泛調研。為了起草《征求意見稿》,我們做了長期的研究和準備,自2013年以來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開展課題研究。我們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別就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政府或有事項等政府負債的難點問題設立專項課題,委托相關高校就政府負債的邊界、計量、披露以及國內外實務等進行了深入研究,為起草《征求意見稿》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是廣泛調查研究。為了充分了解我國政府負債的現狀,2015年至2017年在起草《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就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2018年年初,我們還就地方融資平臺債務和會計核算問題赴重慶、天津、河北等地進行專題調研。在調研的基礎上,詳細梳理和分析了各類政府會計主體在相關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中可能產生的負債種類,為起草《征求意見稿》奠定了實務基礎。
三是起草并反復修改。在全面梳理我國政府、各類行政事業(yè)單位的負債情況后,我們與部分專家和學者就政府負債問題進行了多輪研討,明確了起草思路、內容定位和關鍵問題,在此基礎上于2018年年初起草形成負債準則初稿,在處內進行了多次討論,并初步征求了部內相關司局意見,在此基礎上,反復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主要規(guī)范了政府會計主體負債的范圍、分類及確認、計量和披露,共七章41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規(guī)定了本準則的制定依據、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負債的分類等。
第二章為舉借債務,主要規(guī)定了舉借債務的概念、內容、確認和計量,以及借款費用的概念及其會計處理。
第三章為應付及預收款項,主要規(guī)定了應付及預收款項的概念和類別、各類應付及預收款項的確認和計量。
第四章為暫收性負債,主要規(guī)定了暫收性負債的概念和類別、各類暫收性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第五章為預計負債,主要規(guī)定了預計負債的概念、確認和計量。
第六章為披露,主要規(guī)定了各類政府負債的披露內容和方式。
第七章為附則。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制定負債準則的必要性
制定關于政府負債的單獨具體準則,對政府負債進行統一規(guī)范,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是制定負債準則是提高政府負債信息質量,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需求的現實需要。長期以來,各部門對政府負債的范圍并未形成統一認識,所提供的政府債務信息缺乏可比性,且現行各類政府債務報表中的政府債務并未全部經過確認、計量、記錄等會計處理程序,所提供的政府債務數據不夠準確,無法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對高質量政府負債信息的需求。因此,制定負債準則,從會計角度全面提供可靠的政府負債信息,有助于政府會計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的負債情況、債務風險和償債壓力,評價政府償債能力,有助于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政府債務風險管理。
二是制定負債準則是完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規(guī)范政府負債會計處理的內在要求。從政府會計標準體系完整性的角度,現有的標準一方面缺乏與負債相關的具體準則,對負債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缺乏詳細規(guī)范,另一方面不能完全覆蓋不同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對一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會計處理缺乏準則規(guī)范。因此,制定負債準則,對政府負債的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對政府負債的類別進行科學劃分,在此基礎上明確規(guī)定各類政府負債的確認、計量和披露,是健全政府會計準則體系的內在需要。
(二)關于負債范圍的界定
《征求意見稿》所規(guī)范的政府負債是會計意義上的負債,具體指各類政府會計主體所承擔的符合會計上負債定義及確認條件的負債。其范圍界定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關于負債主體?!墩髑笠庖姼濉匪?guī)范的政府負債是指各類政府會計主體所承擔的負債,其對政府會計主體的界定與《基本準則》保持一致,即包括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其中,各部門、各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或者間接發(fā)生預算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和其他單位。這與其他政策文件中的政府債務或政府性債務主體的范圍可能不完全一致。
二是關于負債內容?!墩髑笠庖姼濉匪?guī)范的負債為滿足會計上負債定義及確認條件、納入會計賬簿核算并列入政府會計主體的個別或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包括償還時間與金額基本確定的負債和由或有事項形成的預計負債。這一負債內容的界定與國際通行會計慣例相一致,但可能與其他政策文件中的政府債務或政府性債務的內容不完全一致。
(三)關于“政府債務”與“政府負債”的關系
《征求意見稿》中的“政府債務”特指一級政府的舉借債務,包括政府財政部門以政府名義發(fā)行的政府債券,以政府名義向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等借入的款項,以及向上級政府財政借入轉貸資金形成的借入轉貸款,其口徑與預算法基本一致。
《征求意見稿》中的“政府債務”與“政府負債”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征求意見稿》中,“政府負債”是包括“政府債務”在內的政府會計主體所有負債的總稱,既包括舉借債務,也包括應付及預收款項、暫收性負債和預計負債;“政府債務”僅為“政府負債”中舉借債務的一部分,是一級政府的舉借債務,不包括事業(yè)單位等政府會計主體的舉借債務。因此,“政府負債”范圍大于“政府債務”。
(四)關于負債類別的劃分
《基本準則》將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征求意見稿》在遵循《基本準則》將政府負債按流動性分類的基礎上,還對政府負債進行如下劃分:首先,將政府負債分為償還時間和金額基本確定的負債和由或有事項形成的預計負債。其次,將償還時間與金額基本確定的負債按照主體業(yè)務性質及償債壓力和債務風險從高到低進一步劃分為融資活動形成的舉借債務及應付利息、運營活動形成的應付及預收款項和運營活動形成的暫收性負債,并對不同類別負債的構成、確認、計量和披露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guī)定,有利于政府會計主體開展負債核算、提供更加明細的負債信息,準確揭示債務風險,幫助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決策或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五)關于舉借債務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問題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除事業(yè)單位等政府會計主體為購建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而借入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滿足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可以計入工程成本外,其他舉借債務的借款費用均計入當期費用。對于一級政府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所發(fā)行的政府債券,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等,《征求意見稿》未要求將相關借款費用資本化,而是計入當期費用。這種處理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政府債券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會計主體難以確定。政府債券由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發(fā)行,借款取得的資金撥付建設部門使用,舉借債務和使用資金的會計主體不同,且使用資金的建設部門可能涉及政府、企業(yè)等各類主體。二是政府債券借款費用資本化在實務中難以操作。政府債券的利息由財政部門統一計算和支付,建設部門既不負責支付債券利息,也難以掌握利息的計提、支付時點和金額信息。
(六)關于與或有事項相關的不確認為負債的義務的會計處理問題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政府會計主體不應當將與或有事項相關的潛在義務或與或有事項相關的不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現時義務確認為負債,但應當按照準則規(guī)定進行披露。此類潛在義務或現時義務并不同時符合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不屬于政府負債的范疇。但此類潛在義務或現時義務在未來有可能會轉化為預計負債,增加政府會計主體的債務風險。為幫助會計信息使用者全面地掌握和分析政府會計主體的債務風險狀況,《征求意見稿》對此類潛在義務或現時義務的披露提出了要求。
(七)關于受托代理業(yè)務問題
我國政府會計主體存在大量的代管資產業(yè)務。為加強對代管資產的監(jiān)督和管理,《政府會計制度》規(guī)定政府會計主體應將收到的代管資產計入“受托代理資產”科目。對于政府會計主體收到代管資產所形成的義務,《政府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按政府會計主體收到代管資產的成本計入“受托代理負債”科目。考慮到受托代理資產和負債并不嚴格符合《基本準則》中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因此在《征求意見稿》中未將受托代理負債納入準則規(guī)范范圍。
六、征求意見的問題
1.《征求意見稿》關于現時義務的定義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2.《征求意見稿》有關政府負債類別的劃分及其依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3.《征求意見稿》關于舉借債務的定義、內容、確認和計量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4.《征求意見稿》要求對于發(fā)行的政府債券一般按照債券面值進行初始計量,并將債券面值與發(fā)行價款的差額計入當期費用。您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5.《征求意見稿》關于舉借債務借款費用資本化/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6.《征求意見稿》關于應付及預收款項的定義、內容、確認和計量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7.《征求意見稿》關于暫收性負債的定義、內容、確認和計量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8.《征求意見稿》關于或有事項的定義和示例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9.《征求意見稿》在確定預計負債的最佳估計數時未明確要求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您認為是否需要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如果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話,通常在哪些情形下、有哪些預計負債需要考慮?
10.《征求意見稿》關于披露的規(guī)定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11.除上述問題外,您對《征求意見稿》還有何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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